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雅玲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復於103 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有卷內所附上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罪日期 │102 年3 月28日 │102 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693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435 號 │103 年度易字第45號 ││實├───┼─────────────┼─────────────┤│審│判決日│102 年11月27日 │103 年6 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435 號 │103 年度易字第45號 ││決├───┼─────────────┼─────────────┤│ │確定日│102 年12月28日 │103 年7 月7 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112 號 │103 年度執字第172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