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字第18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97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3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 月,並於103 年7 月29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未經受刑人請求不得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所附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核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明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8 日 │103 年3 月18日 │103 年3 月18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409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409 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86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0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3 月28日 │103 年6 月30日 │103 年6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9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0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10日 │103 年7 月29日 │103 年7 月29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1457號│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1832號│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18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