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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炳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炳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炳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丁炳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丁炳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 月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104 年1 月8 日 │104年5月25日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7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37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302號 │104 年度訴字第39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104年9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302號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5月29日 │104年10月19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緝字第431號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2848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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