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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強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28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董強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董強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12月9 日因停止處分出所,95年3 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六簡字第282 號、97年度虎簡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並於101 年5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之某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12月16日凌晨5 時35分許,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董強松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在卷可參,核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且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為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六簡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103 年8 月12日執行完畢,又於5 年內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自承自85年左右開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此習慣已久,中間曾經因為工作戒除數年,而後又開始以自己從事體力工之收入支付毒品費用,繼續施用習慣。可見被告毒癮已深。被告國中畢業,前以在果菜市場工作為業,家中除胞兄外已無親人,家庭環境非佳。其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需執行至104 年8 月9 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6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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