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春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春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賢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春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署押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22日 │104 年3 月5 日 │104 年5 月6 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5596號 │104 年度偵字第4827號 │104 年度偵字第9693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1012號 │104 年度易字第751 號 │105 年度簡字第37號 ││ ├───┼─────────────┼─────────────┼─────────────┤│ │日 期│104 年7 月23日 │104 年10月30日 │105 年2 月4 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1012號 │104 年度易字第751 號 │105 年度簡字第37號 ││ ├───┼─────────────┼─────────────┼─────────────┤│ │日 期│104 年8 月18日 │104 年12月1 日 │105 年3 月8 日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4879│雲林地檢署104 年度(聲請書│彰化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1779││ │號(聲請書附表編號1) │誤載為105 年)執字3258號 │號 ││ │ │(聲請書附表編號2) │(聲請書附表編號6) │└───────┴─────────────┴─────────────┴─────────────┘┌───────┬─────────────┬─────────────┬─────────────┐│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以下空白)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3 月9 日 │104 年4 月7 日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號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630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126號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案 號│105 年度六簡字第61號 │105 年度簡字第182 號 │ ││ ├───┼─────────────┼─────────────┼─────────────┤│ │日 期│105 年3 月30日 │105 年7 月29日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案 號│105 年度六簡字第61號 │105 年度簡字第182 號 │ ││ ├───┼─────────────┼─────────────┼─────────────┤│ │日 期│105 年5 月10日 │105 年8 月18日 │ │├───┴───┼─────────────┼─────────────┼─────────────┤│備 註│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385│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3051│ ││ │號(聲請書附表編號7) │號(聲請書附表編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