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鐘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鐘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鐘山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鐘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16日 │104年9月15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4565號│雲林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5940號││ 年度案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4 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105 年度易字第60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4日 │105年3月7日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4 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105 年度易字第60號 ││決├────┼──────────────┼──────────────┤│ │ 判決確 │104年12月21日 │105年4月6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緝字第56號│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1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