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富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409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富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409 號),為警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201公克,驗餘淨重0.0188公克,含包裝袋1 個),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自明。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違禁物若業經另案沒收銷燬,自無另行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201公克,驗餘淨重0.0188公克,含包裝袋1 個;105 年度安保字第80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45 號(被告所涉犯轉讓禁藥案件)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且經檢察官執行沒收銷燬在案,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45 號刑事判決書列印本、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06 年度執沒字第23號)各1 份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應已無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