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成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26 、3719號),暨聲請移送併辦審理(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緣郭玉龍與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郭玉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經本院依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2 年10月確定)、不詳姓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至103 年1 月間,共組詐欺集團,而甲○○自102 年12月下旬加入該詐欺集團(甲○○參與者僅有附表一所示之6 次),並由郭玉龍為首帶領甲○○、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該詐欺集團成員「小楊」先郵寄教戰手冊1 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作為車手之公機,復由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由甲○○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與郭玉龍等人共用後,郭玉龍、甲○○、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即為每日外出提款之分工。而於提款前,「小楊」先將金融卡以宅急便寄送至指定地點,再以電話聯絡甲○○或黃建智,告知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由甲○○或黃建智前往領取金融卡並測試金融卡是否可使用。嗣由該詐欺集團之詐騙電信機房成員負責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或朋友欲借款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提領帳戶內之金錢存入或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小楊」再以公機指示郭玉龍、黃建智、甲○○,分別由黃建智、甲○○持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至ATM 提款機以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得手後,提款車手預先扣除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領款報酬及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再將其餘款項交付郭玉龍。郭玉龍對帳完畢後,將贓款交付「小楊」。嗣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於103 年1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前,對甫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合作金庫雲林分行提款完畢之黃建智、甲○○2 人進行盤查,徵得2 人同意對其2 人執行搜索,扣得供集團車手聯繫提款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公機、甲○○持以與其他車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黃建智持以與其他車手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1 支及黃建智記載提領款項用之帳冊1 本,再前往該2 人居住之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風信子賓館768 號房執行附帶搜索,扣得該詐欺集團教導車手如何提領贓款之教戰手冊1 本,繼經警調取各匯款帳戶之ATM 提款影像比對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庚○○、戊○○、丁○○、乙○○、丙○○、己○○於警詢中之指證相符,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郭玉龍、黃建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吻合,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即被告與郭玉龍、汪佳慶、黃建智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郭玉龍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0 張、林宏達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楊乙芯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黃建智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被告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各家銀行跨行ATM 提款機交易明細一覽表1 份、己○○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本各1 份、己○○之匯款交易明細表2 紙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 紙、許沅閣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許沅閣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3 紙、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乙○○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甲○○、黃建智之通聯調查報告3 份、人頭帳戶提供者陳育鍾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989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人頭帳戶提供者林雅惠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竹簡字第546 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份在卷可憑;另有教戰手冊1張、帳冊1 本、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被告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郭玉龍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 門號SIM 卡)各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由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第1 項,並增訂第339 條之4 ,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除將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外,並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處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之所為,均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郭玉龍、黃建智、小楊及其他躲藏之成年人合組詐欺犯罪集團,就各次犯行分工擔任出面領款等任務,顯有利用彼此行為以遂行該次犯罪之意,且詐欺得手後又朋分贓款花用,自具有共犯意圖,屬共同正犯無訛。而被告擔任車手提款之款項、對象與次數,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全部之犯行,應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所謂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考),惟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立法者顯未預定以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之行為為要件,且被告各次詐騙犯行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均屬迥異,並無反覆、延續之行為概念可言,自應評價為數罪,始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137號請求併案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4 、6 所示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38、39、44、45所示犯罪事實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合法方式營生,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對被害人為前揭詐欺犯行,助長該詐欺集團一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其犯罪手段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情節非輕,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念其係擔任車手,參與程度相較於車手之首即郭玉龍為輕,取得之報酬相對於「小楊」等人亦較微,且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能知錯,兼衡量被告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之前從事清潔工作,月薪3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於車手外出領款時,輪流攜帶以作為接受「小楊」指示之公機使用;「小楊」提供之教戰手冊1 張,均屬犯罪集團所有供各次犯罪所用之物,在附表一各次犯行所宣告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⒉共犯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及其用於記載提領款項之用之帳冊1本,均係共犯黃建智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及記載提領贓款之物,應於共犯黃建智有參與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⒊被告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 卡)1 支,係被告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之物,應於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⒋本案扣得之現金,或係詐欺被害人之贓款,或係被告等人本身之所有,本院無從於卷內資料得知,因被害人等亦有提出相關之民事訴訟,應由另案認定之;而扣案之提款卡、金融卡、存摺亦非被告或共犯等人名義申辦,非屬被告或共犯等人所有,不得宣告沒收。至從通訊監察譯文所查知之其餘聯絡行動電話門號,因未扣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均不予沒收或發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二: │├─┬────┬───────────────┬───────┤│編│ 時間 │ 通話內容(譯文摘要) │ 備註 ││號│ │ │ │├─┼────┼───────────────┼───────┤│1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1時 │(汪佳慶) │處: ││ │12分37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發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郭玉龍) │第141 頁。 ││ │ ├───────────────┤ ││ │ │郭玉龍:兄弟明天只剩最後一件,│ ││ │ │ 就所有車用完,就休息了│ ││ │ │ 。 │ ││ │ │汪佳慶:就休息了。 │ ││ │ │郭玉龍:對,我現在在阿凱(音譯)│ ││ │ │ 家附近。 │ ││ │ │汪佳慶: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1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56分37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郭玉龍) │ ││ │ ├───────────────┤ ││ │ │郭玉龍:兄弟我們在小凱家附近,│ ││ │ │ 一家杜拜吃烤鴨你要不要│ ││ │ │ 過來。 │ ││ │ │汪佳慶:我在醫院。 │ ││ │ │郭玉龍:在看手部。 │ ││ │ │汪佳慶:沒看美沙東。 │ ││ │ │郭玉龍:好。 │ │├─┼────┼───────────────┼───────┤│3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06分49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郭玉龍) │ ││ │ ├───────────────┤ ││ │ │汪佳慶:地原(音譯)的錢你繳了嗎│ ││ │ │ 。 │ ││ │ │郭玉龍:繳了我們這三間,不知阿│ ││ │ │ 宏今天有沒有要住。 │ ││ │ │汪佳慶:阿宏今天還要住。 │ ││ │ │郭玉龍:好我再補繳就好。 │ │├─┼────┼───────────────┼───────┤│4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07分4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甲○○) │ ││ │ ├───────────────┤ ││ │ │汪佳慶:你們今天要住那一邊。 │ ││ │ │甲○○:都可以,住家裡也可 │ ││ │ │ 以。 │ ││ │ │汪佳慶:東西移到昨天那裡。 │ ││ │ │甲○○:好,那這邊你要過來 │ ││ │ │ 住嗎。 │ ││ │ │汪佳慶:不要住了。 │ ││ │ │甲○○:這邊還有一天呢。 │ ││ │ │汪佳慶:那你住那邊。 │ │├─┼────┼───────────────┼───────┤│5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2時 │(甲○○) │處:同上 ││ │09分19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我到了。 │ ││ │ │黃建智:你直接進來說找716號。 │ ││ │ │甲○○:好。 │ │├─┼────┼───────────────┼───────┤│6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2時 │(汪佳慶) │處: ││ │09分51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郭玉龍) │第141 至143 頁││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喂。 │ ││ │ │汪佳慶:你跟小龍講。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等一下 │ ││ │ │ 。 │ ││ │ │郭玉龍:喂。 │ ││ │ │汪佳慶:李文龍(音譯)阿宏不 │ ││ │ │ 用了他住另一邊。 │ ││ │ │郭玉龍:那小高呢。 │ ││ │ │汪佳慶 :跟我們一起住。 │ ││ │ │郭玉龍:這樣三間。 │ ││ │ │汪佳慶:對。 │ ││ │ │郭玉龍:ok、我在杜拜你要不 │ ││ │ │要過來,我們在杜拜607號,你要 │ ││ │ │ 不要過來,外面還有游泳 │ ││ │ │ 池。 │ ││ │ │汪佳慶:好等一下我看看過去。 │ │├─┼────┼───────────────┼───────┤│7 │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4時 │(郭玉龍) │處: ││ │01分22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汪佳慶) │第143 頁。 ││ │ ├───────────────┤ ││ │ │汪佳慶:喂。 │ ││ │ │郭玉龍:你們在睡,早上我領2百 │ ││ │ │ 31。 │ ││ │ │汪佳慶:2百31。 │ ││ │ │郭玉龍:等一下阿宏要過來換班好│ ││ │ │ ,你們還在昨晚那裡嗎。│ ││ │ │汪佳慶:對。 │ │├─┼────┼───────────────┼───────┤│8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4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33分22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甲○○) │ ││ │ ├───────────────┤ ││ │ │甲○○:我們到了,出來。 │ ││ │ │郭玉龍:我老婆出去領而已,你門│ ││ │ │ 口等一下。 │ ││ │ │甲○○:好。 │ │├─┼────┼───────────────┼───────┤│9 │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5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32分10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郭玉龍) │ ││ │ ├───────────────┤ ││ │ │郭玉龍:我要過去了,過去繳錢。│ ││ │ │汪佳慶:好。 │ │├─┼────┼───────────────┼───────┤│10│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19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35分28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甲○○) │ ││ │ ├───────────────┤ ││ │ │甲○○:哥明天一件而已,要小龍│ ││ │ │ 去收,還是我們收。 │ ││ │ │汪佳慶:回來再講。 │ │├─┼────┼───────────────┼───────┤│11│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13分09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黃建智) │ ││ │ ├───────────────┤ ││ │ │黃建智:你在那。 │ ││ │ │甲○○:合作。 │ ││ │ │黃建智:我在玉山這邊。 │ ││ │ │甲○○:你在那邊等我就好。 │ │├─┼────┼───────────────┼───────┤│12│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14分09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30-OK。 │ ││ │ │黃建智:好。 │ │├─┼────┼───────────────┼───────┤│1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20時 │(甲○○) │處:同上 ││ │52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29-OK你報一下。 │ ││ │ │黃建智:電話在你那裡。 │ ││ │ │甲○○:在車上你找一下。 │ ││ │ │黃建智:好。 │ │├─┼────┼───────────────┼───────┤│1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3日22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43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人在哪裡。 │ ││ │ │黃建智:在后里沿路走沿路領。 │ ││ │ │郭玉龍:我不是說后里不要過去。│ ││ │ │黃建智(甲○○接話):這豐原,│ ││ │ │ 我們在豐原。 │ ││ │ │郭玉龍:我現在、在你們下午那裡│ ││ │ │ ,你們要過來嗎。 │ ││ │ │甲○○:要過一陣子。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甲○○:還沒。 │ │├─┼────┼───────────────┼───────┤│15│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00時 │(郭玉龍) │處: ││ │15分09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黃建智) │第145 頁。 ││ │ ├───────────────┤ ││ │ │郭玉龍:下課了嗎。 │ ││ │ │黃建智:還沒。 │ ││ │ │郭玉龍:做多少了。 │ ││ │ │黃建智:比你們少。 │ ││ │ │郭玉龍:看能不能破100。 │ ││ │ │黃建智:剩一台車。 │ │├─┼────┼───────────────┼───────┤│16│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00時 │(甲○○) │處:同上 ││ │20分49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汪佳慶) │ ││ │ ├───────────────┤ ││ │ │甲○○:哥你今天不用開小高的房│ ││ │ │ 間,要南下收件。 │ ││ │ │汪佳慶:開好了呢。 │ ││ │ │甲○○:那浪費了。 │ ││ │ │汪佳慶:好。 │ │├─┼────┼───────────────┼───────┤│17│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00時 │(甲○○) │處:同上 ││ │35分09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郭玉龍) │ ││ │ ├───────────────┤ ││ │ │甲○○:我哥呢。 │ ││ │ │郭玉龍:在昨天住那裡。 │ ││ │ │甲○○:在那裡。 │ ││ │ │郭玉龍:中正路那裡。 │ │├─┼────┼───────────────┼───────┤│1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0時 │(甲○○) │處:同上 ││ │37分19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汪佳慶) │ ││ │ ├───────────────┤ ││ │ │甲○○:哥件收到了、早上沒車了│ ││ │ │ 。 │ ││ │ │汪佳慶:早上沒車了。 │ ││ │ │甲○○:對。 │ │├─┼────┼───────────────┼───────┤│19│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3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03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汪佳慶) │ ││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興哥你還│ ││ │ │ 在房間嗎,你等一下。 │ ││ │ │郭玉龍:你房間有放糖果嗎。 │ ││ │ │汪佳慶:沒有。 │ ││ │ │郭玉龍:我拿一點去推銷。 │ ││ │ │汪佳慶:我身上沒有很多。 │ ││ │ │郭玉龍:二、三千就可以了。 │ ││ │ │汪佳慶:我要去建國市場。 │ ││ │ │郭玉龍:好。 │ │├─┼────┼───────────────┼───────┤│20│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3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31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我去找一下你們賺錢門路│ ││ │ │ ,可能來不及接你們晚班│ ││ │ │ ,我如來不及你4點就去 │ ││ │ │ 試車。 │ ││ │ │黃建智:好。 │ ││ │ │郭玉龍:我晚也不會太晚,再 │ ││ │ │ 去接你們。 │ ││ │ │黃建智:好。 │ │├─┼────┼───────────────┼───────┤│21│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5時 │(甲○○) │處:同上 ││ │45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小龍叫你在大里、霧峰做│ ││ │ │ 就好,開始領了嗎。 │ ││ │ │黃建智:領一條29的,卡剩下李漢│ ││ │ │ 偉(音譯)中託,新卡是都│ ││ │ │ 正常,舊卡剩李漢維。 │ ││ │ │甲○○:好。 │ │├─┼────┼───────────────┼───────┤│22│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6時 │(甲○○) │處: ││ │35分03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黃建智) │第147 頁。 ││ │ ├───────────────┤ ││ │ │甲○○:現在拉多少了。 │ ││ │ │黃建智:29、29、26、24這樣多少│ ││ │ │ 。 │ ││ │ │甲○○:你現在在那裡大雅,慢慢│ ││ │ │ 開回去。 │ ││ │ │黃建智:這領完都沒有再打來了。│ ││ │ │甲○○:好。 │ │├─┼────┼───────────────┼───────┤│2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9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37分58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郭玉龍) │ ││ │ ├───────────────┤ ││ │ │郭玉龍:兄弟材料我拿到了,早上│ ││ │ │ 作235。 │ ││ │ │汪佳慶:這樣,你沒有空給他(阿 │ ││ │ │ 宏)他們作用好了。 │ ││ │ │郭玉龍:沒有他全家都帶出來,他│ ││ │ │ 說不方便。 │ ││ │ │汪佳慶:如果需要我再去載他家人│ ││ │ │ 就好。 │ ││ │ │郭玉龍:看看,等一下提水(注:│ ││ │ │ 收取金額)的人要下來找│ ││ │ │ 我,原兄(音譯)也要來找│ ││ │ │ 我。 │ ││ │ │汪佳慶:如果在講事情,馬上要處│ ││ │ │ 理怎麼辦。 │ ││ │ │郭玉龍:我叫我老婆去領。 │ ││ │ │汪佳慶:我怕別人知道,報警察跟│ ││ │ │ 蹤了,就怕這樣,不然就│ ││ │ │ 小高跟你老婆。 │ ││ │ │郭玉龍:可以,我水的聯絡好了,│ ││ │ │ 我等一下跟小高聯絡。 │ ││ │ │汪佳慶:好。 │ │├─┼────┼───────────────┼───────┤│2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19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41分51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甲○○) │ ││ │ ├───────────────┤ ││ │ │ 汪佳慶:235你在那裡嗎。 │ ││ │ │ 甲○○:對。 │ ││ │ │ 汪佳慶:放好。 │ ││ │ │ │ ││ │ │ │ │├─┼────┼───────────────┼───────┤│25│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0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31分30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幫我拿│ ││ │ │ 一下公務機好不好。 │ ││ │ │黃建智:拿去那裡。 │ ││ │ │郭玉龍(楊乙芯持用):你等一下│ ││ │ │ 不是要跟我一起做嗎? │ ││ │ │黃建智:好我等一下幫你拿。 │ │├─┼────┼───────────────┼───────┤│26│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1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20分50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你叫我老婆聽一下。 │ ││ │ │黃建智:他去領錢。 │ ││ │ │郭玉龍:去那裡領。 │ ││ │ │黃建智:上海商業銀行。 │ ││ │ │郭玉龍:我不是叫你們不要在 │ ││ │ │ 這附近領嗎。 │ ││ │ │黃建智:我去叫他回來。 │ ││ │ │郭玉龍:不要在台中市區領。 │ ││ │ │黃建智:好。 │ │├─┼────┼───────────────┼───────┤│27│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1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25分36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到我們住的後面停車場拿│ ││ │ │ 小楊的電話。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好。 │ │├─┼────┼───────────────┼───────┤│2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1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30分27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郭玉龍:華南12、陳俊義郵局(音 │ ││ │ │ 譯)試車。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好。 │ │├─┼────┼───────────────┼───────┤│29│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1時 │(郭玉龍) │處: ││ │36分50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發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黃建智) │第149 頁。 ││ │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你說林俊│ ││ │ │ 義(音譯)│ ││ │ │ 是不是。│ ││ │ │郭玉龍:華南。 │ ││ │ │黃建智(楊乙芯持用):華南12有│ ││ │ │ 了。 │ ││ │ │郭玉龍:報上去。 │ │├─┼────┼───────────────┼───────┤│30│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31分14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楊乙芯) │ ││ │ │───────────────┤ ││ │ │汪佳慶:下課了嗎。 │ ││ │ │楊乙芯:還沒有。 │ ││ │ │汪佳慶:下課了跟我講一下。 │ ││ │ │楊乙芯:好。 │ │├─┼────┼───────────────┼───────┤│31│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32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汪佳慶:這二個我信任不到。 │ ││ │ │黃建智:我叫小雨試車、叫小高去│ ││ │ │ 拖。 │ ││ │ │汪佳慶:不是我怕他們二個把錢黑│ ││ │ │ 走。 │ ││ │ │黃建智:小高他不會。 │ │├─┼────┼───────────────┼───────┤│32│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52分16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楊乙芯) │ ││ │ ├───────────────┤ ││ │ │楊乙芯:下課了。 │ ││ │ │汪佳慶:好、往太平方向去。 │ ││ │ │楊乙芯:好。 │ │├─┼────┼───────────────┼───────┤│33│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4日22時 │(汪佳慶) │處:同上 ││ │53分17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黃建智:哥下課了,要去飯店繳嗎│ ││ │ │ 。 │ ││ │ │汪佳慶:我跟他們講了。 │ ││ │ │黃建智:好。 │ │├─┼────┼───────────────┼───────┤│34│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01時 │(郭玉龍) │處:同上 ││ │17分56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汪佳慶) │ ││ │ ├───────────────┤ ││ │ │郭玉龍:我看85度C有機關的,我 │ ││ │ │ 叫我老婆在後火車站瑞君│ ││ │ │ 幫你開一間房間住。 │ ││ │ │汪佳慶:好。 │ │├─┼────┼───────────────┼───────┤│35│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14時 │(甲○○) │處:同上 ││ │28分03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黃建智) │ ││ │ ├───────────────┤ ││ │ │黃建智:我住768號。 │ ││ │ │甲○○:好,車試好了嗎。 │ ││ │ │黃建智:試好了,也報了。 │ ││ │ │甲○○:好。 │ │├─┼────┼───────────────┼───────┤│36│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16時 │(甲○○) │處:同上 ││ │25分03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黃建智) │ ││ │ ├───────────────┤ ││ │ │黃建智:中託39。 │ ││ │ │甲○○:好、顯示4505。 │ ││ │ │黃建智:好我報一下,你查一下餘│ ││ │ │ 額。 │ │├─┼────┼───────────────┼───────┤│37│103年1月│0000000000【收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16時 │(甲○○) │處:同上 ││ │27分15秒├───────────────┤ ││ │ │0000000000【發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我查餘額29131領不出來 │ ││ │ │ 。 │ ││ │ │黃建智:再領看看。 │ │├─┼────┼───────────────┼───────┤│38│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17時 │(甲○○) │處:同上 ││ │13分03秒├───────────────┤ ││ │ │0000000000【收話】 │ ││ │ │(黃建智) │ ││ │ ├───────────────┤ ││ │ │甲○○:小高你報帳戶餘額30092 │ ││ │ │ ,可用餘額103。 │ ││ │ │黃建智:你過來。 │ ││ │ │甲○○:好。 │ │├─┼────┼───────────────┼───────┤│39│103年1月│0000000000【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 │5日17時 │(黃建智) │處: ││ │30分35秒├───────────────┤本院103 年度易││ │ │0000000000【收話】 │字第608 號卷㈢││ │ │(汪佳慶) │第151 頁。 ││ │ ├───────────────┤ ││ │ │汪佳慶:小楊有沒有打給你。 │ ││ │ │黃建智:沒有辦法接電話了,被警│ ││ │ │ 察捉了。 │ ││ │ │汪佳慶:我宏阿呢。 │ ││ │ │黃建智:一樣。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 ├─┬───┬─────────────────┬───────┬───┬─────┬──────┬───────────┤ │編│被害人│詐 騙 方 式│人頭帳戶之帳號│提 領│ 提領時間 │提 領 地 點 │宣 告 刑 及 從 刑│ │號│ │ │ │車 手│ │ │ │ ├─┼───┼─────────────────┼───────┼───┼─────┼──────┼───────────┤ │1 │庚○○│甲○○、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陳育鍾之大眾銀│甲○○│102/12/31 │臺中市太平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行帳戶00000000│ │16:10:51 │中興東路25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516號 │ │ │中華郵政太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郵局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庚○○│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佯稱為親戚欲借款等語,使庚○○陷於│ │黃建智│103/1/2 │臺中市烏日區│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3 │ │(業經│19:03:49、│新興路247 號│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2│ │編│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判決確│19:04:48 │統一超商烏日│147804SIM 卡)壹支、EL│ │號│ │、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定) │ │門市 │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34│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SI│ │︶│ │損害於庚○○。 │ │ │ │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 │ │ │ │ │ │ │ │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 │2 │戊○○│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彰化銀│甲○○│103/1/3 │臺中市豐原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1:05:50、│中正路519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907300號 │ │21:06:40 │兆豐商銀豐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間9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戊○○佯稱先前│ │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誤下訂12筆訂單等語,使陳建│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52分許,│ │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38│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戊○○。 │ │ │ │ │ │ ├─┼───┼─────────────────┼───────┼───┼─────┼──────┼───────────┤ │3 │丁○○│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上開彰│甲○○│103/1/3 │臺中市豐原區│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化銀行帳戶 │ │21:05:50、│中正路543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6:40 │玉山銀行豐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起訴書誤│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間8 時2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載為21:06│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丁○○佯稱先前│ │ │:40、21:│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錯誤導致多12筆訂單等語,使│ │ │48:37,業│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丁○○陷於錯誤,於稍後匯款29,987元│ │ │經公訴人當│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甲○○提領│ │ │庭更正)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39│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丁○○│ │ │ │ │ │ │︶│ │。 │ │ │ │ │ │ ├─┼───┼─────────────────┼───────┼───┼─────┼──────┼───────────┤ │4 │乙○○│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6:28:38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3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簡字第546 號判│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乙○○佯稱先前網路│決判處拘役50日│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重複消費等語,│)之中國信託帳│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使乙○○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40│戶000000000000│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分許,匯款29,989元列人頭帳戶內,旋│號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即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3│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乙○○。 │ │ │ │ │ │ ├─┼───┼─────────────────┼───────┼───┼─────┼──────┼───────────┤ │5 │丙○○│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上開中國│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信託帳戶 │ │16:29:40 │○○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 │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沅閣佯稱先前網路│ │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購物設定錯誤,將消費設成每個月固定│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消費等語,使許沅閣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下午4 時17分、24分及26分,分別匯款│ │ │ │ │486744SIM 卡)壹支、教│ │號│ │29,989元、18,989元、10,123元至右列│ │ │ │ │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4│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甲○○提領一空,│ │ │ │ │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丙○○。 │ │ │ │ │ │ ├─┼───┼─────────────────┼───────┼───┼─────┼──────┼───────────┤ │6 │己○○│甲○○、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甲○○│103/1/5 │雲林縣斗六市│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6:31:17、│○○路000 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16:32:12 │合作金庫雲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 │分行 │折算壹日。扣案ELIYA 廠│ │書│ │午3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附│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己○○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 │表│ │網路購物誤使用分期付款付帳等語,使│)之臺北富邦銀│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 │一│ │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26分│行帳戶00000000│ │ │ │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979│ │編│ │許,匯款29,46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279號 │ │ │ │486744號SIM 卡)壹支、│ │號│ │旋即遭甲○○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45│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