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高忠
- 被告
- SIKHIAO SA AT(中文姓名:阿沙)(泰國籍)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3654號、第372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高忠、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詹高忠及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07月0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2 人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6 年10月0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