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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8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2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高忠
被告
SIKHIAO SA AT(中文姓名:阿沙)(泰國籍)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3654號、第372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高忠、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詹高忠及SIKHIAO SA AT (中文姓名:阿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07月0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2 人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6 年10月0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