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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麗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宗寧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執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宗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宗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8 、9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7 、10至25),經聲請人應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罪,前經各該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刑在案(詳見附表),是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6年8 月。本院衡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7 、18至25係犯施用毒品罪,編號8 、9 係犯幫助施用毒品罪,編號10至17係犯販賣毒品罪,皆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犯罪時間除編號8 、9 係在105 年7 月外,其餘則在106 年3 月至7 月間;參以被告本次聲請定刑之各罪前已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在案,且皆非僅機械性減少刑度;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侯宗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7 月31日至同年8 月1 日││ │ │ │間某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10日 │106 年11月10日 │106 年11月1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47分許│編號4施用海洛因稍後某時許 │106 年7 月19日下午4 時50分許││ │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 │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 │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編號6施用海洛因稍後某時許 │106 年7 月3 日 │106 年7 月12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10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5 月29日 │106 年6 月13日 │106 年6 月1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6 月15日 │106 年6 月26日 │106 年7 月1 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2 日 │106 年7 月6 日 │106 年3 月4 日前2 至3 日之某││ │ │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3 月4 日前2 至3 日之某│106 年4 月5 日前3 至4 日之某│106 年4 月19日前3 至4 日之某││ │時 │時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4 月19日前3 至4 日之某│106 年5 月24日前2 至3 日之某│106 年6 月7 日前2 至3 日之某││ │時 │時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6 月21日前2 至3 日之某│ │ ││ │時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 │ │34、35、36、37、3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 │ │├────┴────┼──────────────┴──────────────┴──────────────┤│備 註│⒈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如下: ││ │ ①編號4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5 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 所示。 ││ │ ②編號5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5 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5 所示。 ││ │ ③編號6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1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6 所示。 ││ │ ④編號7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1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7 所示。 ││ │ ⑤編號10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5 年5 月2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0所示。 ││ │ ⑥編號18至25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3 月4 日至106 年4 月5 日,爰分別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 │ 18至25所示。 ││ │ ⑦編號1 至3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5 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爰逕予更正如編號1 至3 所示││ │ 。 ││ │ ⑧編號4 至7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爰逕予更正如編號4 至7 所示││ │ 。 ││ │ ⑨編號8 至17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 年度偵字第5129、54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 ,爰逕予更正如編號8 至17所示。 ││ │ ⑩編號18至25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34、35、36、37、38號,爰逕││ │ 予更正如編號18至25所示。 ││ │⒉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⒊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⒋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⒌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 ││ │⒍附表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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