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8 號
第139號
第198號
第239號
第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榮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429、2526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66、387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7、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林榮進犯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林榮進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悔改,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㈠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 段00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②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6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0 ○0 號查獲,當場扣得林榮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針筒1 支,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 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未扣案)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106 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 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㈢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2 月19日上午9 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②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106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58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街00號前攔查,當場扣得林榮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針筒2 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 年3 月18日中午1 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②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6 年3 月18日下午5時13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注射針筒6 支、電子磅秤1 台(均非林榮進所有),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㈤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未扣案)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②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6 年11月23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㈥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2 月6 日下午4 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②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7 年2 月7 日上午7 時22分許,在其上開住處搜索並扣得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為0.0318公克、0.0386公克、0.0247公克)及林榮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針筒6 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訴281 卷第125 至128 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各次施用毒品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及扣案之上開物品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9 月16日釋放出所,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29 、10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5 年內又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六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6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已於102 年6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
㈢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①、㈡、㈢②、㈣①、㈤①、㈥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②、㈢①、㈣②、㈤②、㈥②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歷次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上開11次施用毒品犯行,係於不同時間、地點所為,足認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上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1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但被告仍不知遠離毒品,被告屢屢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顯見被告毒癮不淺,其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屬不該,又因施用毒品行為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須施以相當期間的徒刑,藉以隔離毒品,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未婚,羈押之前從事水泥工、生命禮儀工作,因為腳痛需要換人工關節,所以才施用毒品等語(見訴281 卷第149 至15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警方在事實欄一、㈥①扣得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為0.0318公克、0.0386公克、0.0247公克),為被告在該次施用海洛因所剩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在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因毒品之包裝袋不易與毒品分離,是以,外包裝應連同毒品,依上述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㈡警方在事實欄一、㈠①扣得針筒1 支,為被告於該次施用海洛因所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警方在事實欄一、㈢②扣得針筒2 支,為被告於該次施用海洛因所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警方在事實欄一、㈥①扣得針筒6 支,為被告於該次施用海洛因所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白(見訴281 卷第125 至12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在各該次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警方在事實欄一、㈣扣得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注射針筒6 支、電子磅秤1 台,被告供稱都是案外人張天德所有(見訴281 卷第127 頁),其如何提供給被告用來施用毒品並不清楚,自無從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次被告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針筒,均未扣案,且該等器材取得容易、價值低廉,縱宣告沒收,對於犯罪預防並無太大作用,故認為無庸沒收、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284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事實欄一、㈠①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月。扣案之針筒一支沒收。 │
├──┼────────┼──────────────────────┤
│2 │事實欄一、㈠② │林榮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3 │事實欄一、㈡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月。 │
├──┼────────┼──────────────────────┤
│4 │事實欄一、㈢① │林榮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5 │事實欄一、㈢②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月。扣案之針筒二支沒收。 │
├──┼────────┼──────────────────────┤
│6 │事實欄一、㈣①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月。 │
├──┼────────┼──────────────────────┤
│7 │事實欄一、㈣② │林榮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8 │事實欄一、㈤①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
│ │ │月。 │
├──┼────────┼──────────────────────┤
│9 │事實欄一、㈤② │林榮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10 │事實欄一、㈥① │林榮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月。扣案之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三一八公│
│ │ │克、零點零三八六公克、零點零二四七公克)連同│
│ │ │外包裝,均沒收銷燬;扣案之針筒六支沒收。 │
├──┼────────┼──────────────────────┤
│11 │事實欄一、㈥② │林榮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附表二(證據清單):
【106年度毒偵字第2429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
一、被告林榮進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6年12月2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6毒偵2429號卷第8
頁正反面)
2、被告林榮進106年12月2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至4頁)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5日報告編號6C00000
0號(檢體編號:OA10622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雲林地檢106毒偵2429號卷第21頁)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1紙(代號:OA106224)(雲警港偵字第00000
00000號卷第18頁)
四、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6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注射針筒壹支)、扣押物品收據、搜索
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1001341號卷第9至15頁)
五、扣案物注射針筒照片1張(雲警港偵字第1061001341號
卷第16頁)
六、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106224)(雲警港偵
字第1061001341號卷第17頁)
七、驗尿採集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1001341號卷第21頁
)
八、注射針筒1支(雲林地檢107年度保字第22號、本院107
年度保管檢字第61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號】
一、被告林榮進於警詢中之供述
1、106年10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1至2頁反面)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報告編號6B00000
0號(原樣編號:OA10619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雲警港偵字第1060014646號卷第4頁)
三、
1、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1紙(代號:OA106194)(雲警港偵字第00000
00000號卷第8頁)
2、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代號:OA106194)(雲警
港偵字第1060014646號卷第7頁)
四、採尿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0014646號卷第3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OA106194)(雲警港偵字第1060014646號卷
第5頁)
六、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
對照表(檢體編號:OA106194)(雲警港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6頁)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7、98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壹、犯罪事實㈠
一、被告林榮進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6年2月21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6毒偵410號卷第16
至17頁)
2、106年5月12日詢問筆錄(雲林地檢106毒偵410號卷第33
至35頁)
3、被告林榮進106年2月2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至3頁)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6日報告編號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原樣編號:OA106022)
(雲林地檢106毒偵410號卷第30頁)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1紙(檢體編號:OA106022)(雲林地檢106毒偵
410號卷第29頁)
四、搜索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1000177號卷第6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6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已使用過海洛因毒品注射針筒2
支)、扣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1061000177號卷第
7至9頁反面)
六、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代號:OA106022)(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4頁)
七、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106022)(雲警港偵
字第1061000177號卷第15頁)
八、扣案針筒2支、被告照片各1張(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6頁即雲林地檢106毒偵410號卷第15頁)
九、注射針筒2支(雲林地檢106年度保字第254號扣押物品
清單)(雲林地檢106毒偵410號卷第14頁)
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
對照表(檢體編號:OA106022)(雲林地檢106毒偵410
號卷第28頁)
貳、犯罪事實㈡
一、被告林榮進106 年3 月18日第1 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
字第1060004168號卷第1 至2 頁)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原樣編號:OA106045)
(雲警港偵字第1060004168號卷第3頁)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1紙(檢體編號:OA106045)(雲警港偵字第000
0000000號卷第4頁)
四、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
對照表(檢體編號:OA106045)(雲警港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5頁)
五、本院106年聲搜字第206號搜索票(雲警港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6頁)
六、採尿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0004168號卷第7頁)
七、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代號:OA106045)(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8頁)
八、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106045)(雲警港偵
字第1060004168號卷第8頁反面)
【107年度毒偵字第387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一、被告林榮進於警詢中之供述
1、106年11月23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6至7頁反面)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8日報告編號6B000000
號(原樣編號:OA10621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雲警港偵字第1060015871號卷第1頁)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
對照表1紙(檢體編號:OA106214)(雲警港偵字第000
0000000號卷第3頁)
四、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檢體編號:
OA106214)(雲警港偵字第1060015871號卷第2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106年11月27日簽呈及口
湖分駐所106年11月23日陳報單各1件(雲警港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4至5頁)
六、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106214)(雲警港偵
字第1060015871號卷第8頁)
七、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代號:OA106214)(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9頁)
八、採尿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60015871號卷第10頁)
【107年度毒偵字第266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一、被告林榮進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2月7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266號卷
第14頁正反面)
2、107年2月7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至3頁)
二、
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原樣編號:OA107019)
(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266號卷第26頁)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1(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266號卷第16頁)
三、
1、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檢體編號:OA107019)(雲林地檢107毒偵字
第266號卷第27頁)
2、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
對照表各1紙(檢體編號:OA107019)(雲林地檢107毒
偵字第266號卷第28頁)
3、本院拘票影本、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海洛因3包、使用過海洛因針筒6支)、
扣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19號卷第4至9頁
)
4、扣案物品查獲照片13張(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19號卷
第10至16頁)
5、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107019)(雲警港偵
字第1071000119號卷第17頁)
6、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代號:OA107019)(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8頁)
7、海洛因3包(雲林地檢107年度毒保字第45號扣押物品清
單)(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266號卷第21頁)
8、毒品器具(已使用過注射針筒)6支(雲林地檢107年度
保字第304號扣押物品清單)(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26
6號卷第23頁)
9、扣案海洛因、注射針筒照片3張(雲林地檢107毒偵字第
266號卷第22、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