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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宏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5 年4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7年度虎簡字第2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⑵97年度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前開2 案,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⑶104 年度易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13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9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⑷105 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⑶、⑷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2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5 年度訴字第3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4月12 日入監,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29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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