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嘉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4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2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有上開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2 日 │105 年2 月5 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5097號 │年度調偵字第299 號、105 年││ │ │度偵字第2800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494 號 │105 年度交易字第287 號 ││實├───┼─────────────┼─────────────┤│審│判 決│105 年7 月13日 │105 年11月22日 ││ │日 期│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494 號 │105 年度交易字第287 號 ││決├───┼─────────────┼─────────────┤│ │確定判│105 年8 月4 日 │105 年12月19日 ││ │決日期│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科罰金之案│ │ ││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年度執字第13060 號 │年度執字第23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