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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嘉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097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翁嘉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翁嘉仁㈠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90年度交簡字第100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㈡於9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沙交簡字第6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竊盜、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年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㈣、㈤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甫於104 年7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5 年2 月2 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肚區某工地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許,行經國道1 號南下189 公里處(臺中市大肚區轄),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氣甚濃,經於同日晚間8 時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翁嘉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前已有4 次酒後駕車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未能警惕,又再度違犯,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且係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車速甚快之高速高路,所造成之危險更屬重大;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為國中肄業學歷,自陳家有父母,姐姐已出嫁,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臨時工工作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暨本件係因父親罹患癌症由其南北奔跑照顧,有時精神不濟需以保力達提神,因而酒駕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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