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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蕭孝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文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4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文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察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112 、11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丁文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 │罪 │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 年4 月6 日11時許 │107 年10月19日10時許 │108 年4 月30日19時許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54 號 │年度偵字第7299號 │年度偵字第2948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8 年度港交簡字第96號│108 年度交簡字第112 號│108 年度交簡字第113號 ││實├───┼───────────┼───────────┼───────────┤│審│判決日│108 年5 月21日 │108 年9 月18日 │108 年9 月18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8 年度港交簡字第96號│108 年度交簡字第112 號│108 年度交簡字第113號 ││決├───┼───────────┼───────────┼───────────┤│ │確定日│108 年6 月20日 │108 年10月14日 │108 年10月14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4072號(編號2││ │年度執緝字第462號 │、3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役6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