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幸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幸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幸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幸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108 年7 月17日 │108 年5 月11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8 年度速偵字第764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784 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8 年度六交簡字第216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345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8 年8 月28日 │108 年11月7 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8 年度六交簡字第216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345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 年9 月26日 │108 年12月2 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3631 號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436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