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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揮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揮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揮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揮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揮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24日 │107 年10月11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3860號 │107 年度偵字第6669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7 年度虎交簡字第265 號 │107 年度交簡字第124 號 ││ ├───┼─────────────┼─────────────┤│ │日 期│107 年9 月21日 │107 年11月30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6 年度虎交簡字第265 號 │107 年度交簡字第124 號 ││ ├───┼─────────────┼─────────────┤│ │日 期│107 年10月15日 │107 年12月24日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421│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224 ││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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