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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佩如簡伶潔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天元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330號、第4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周天元與詹宗義(所涉下列犯行,業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晚間11時許,由詹宗義將所竊AHV-7010號車牌,懸掛在被告周天元所有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繼而駛至雲林縣○○市○○路00號前,被告周天元負責把風,詹宗義下車見劉清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取,即徒手發動電門竊取得手,雙雙駕車逃逸。嗣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附近產業道路,尋獲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已發還劉清吉)。㈡被告周天元明知詹宗義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用小貨車(係詹宗義於108 年4 月13日凌晨2 時59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莊敬路與公正街195 巷口,持未扣案之備用鑰匙啟動李宗毅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電門得手)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後跟隨詹宗義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至雲林縣林內鄉增產路清水溪河床台鐵橋樑下棄車後,搭載詹宗義返回。嗣於108 年4 月18日(起訴書誤繕為5 月15日,本院逕予更正)為警帶同被告周天元,在上開河床地尋獲該車(車牌滅失、自用小貨車已發還李宗毅)。因認被告周天元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49 條之搬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天元業於109 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67 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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