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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廖奕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炳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炳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可資認定。惟細繹前揭臚列各案,其最先裁判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11月29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107 年4 月19日至同年12月5日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36 號刑事確定判決之事實及該案附表所示,本件聲請書誤載為107 年4 月間予以更正),係在上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始犯,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是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詐欺取財罪                    │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6日             │107 年4 月19日至同年12月5 日間│
│                  │                        │(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3195號│
│                  │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126號                │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六交簡字第332 號│108年度易字第83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6日           │109年4月14日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      ├─────┼────────────┼───────────────┤
│確 定 │案    號  │107 年度六交簡字第332 號│108年度易字第836號            │
│      ├─────┼────────────┼───────────────┤
│判 決 │判    決  │107年11月29日           │109年5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1.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109 年度執行字第1640│
│                  │  第1109號              │號                            │
│                  │2.編號1 業於108 年6 月14│                              │
│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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