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英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陸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項內關於「處有期徒陸月」,顯係「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