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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3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琪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保堂

江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段有關江明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部分,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江明杰所犯違反公司法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6千元」予以宣告沒收,已於理由欄之沒收部分說明在案,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誤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依前開說明,此顯為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