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6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6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英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陸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項內關於「處有期徒陸月」,顯係「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6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