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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鍾世芬陳韋仁簡伶潔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奕瑋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382號、第6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5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有因應防疫需求居家隔離之情形,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1年6月16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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