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豐霖 年籍詳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關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第22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99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誤載「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備註欄誤載「第2294號」,應更正為「第2994號」,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