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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玥婷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判決,且於110年2月17日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訴緝卷第97頁)。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2月24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有該刑事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0年4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10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於110年5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