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455號

聲請強制戒治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曜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1年12月14日雲所衛字第1114000788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證明書記載,被告經綜合判斷後,總分合計為60分(靜態因子54分、動態因子6分),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又本院審酌前揭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所記載內容,係該所人員、醫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就被告前科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各種項目,依據紀錄、資料,本其職業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所為綜合各項因素之判斷,其結果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堪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後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柏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