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禾均
施煇烘
陳俊源
陳坤賢
林群賢
王伯宇
施明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5分宣示判決,惟承審法官有因應防疫需求居家隔離之情形,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