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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許佩如劉彥君吳孟宇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芬瑩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被告
丁文彬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告
林水生
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沈存再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瑋哲律師
被告
王振南
選任辯護人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背景事實「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坤宏)」應更正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肇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背景事實應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肇基)」,誤載為「緣於107年間,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陽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坤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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