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金城
- 選任辯護人
-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號、第353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傅金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傅金城疑似罹患有失智症,因此內心常糾結於多年前與傅珠江家族間之土地糾紛未解,而心生不悅,竟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11時17分許,騎乘電動代步車至傅珠江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住處前,接續對患病,而只能在屋內休息之傅珠江恫嚇以:「阿為,你如果要像你厲明(即傅珠江之亡父)一樣霸道要出去亂來,我是對你沒辦法,我如果對你有辦法,我也一樣要把你打死,然後去關兩三年也沒有關係。」、「你說什麼都沒有用,大家調解和解最有用,我是沒有辦法打你而已,你年輕人,如果有辦法打得動你,我要像厲明出去外面嗆聲,我也會把你打死,我如果打得到你可以打死你,如果把你打死我去關也沒有關係。」等語,使傅珠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㈡於110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騎乘電動代步車至上開傅珠江之住處前,對於在屋內休養之病患傅珠江恫嚇以:「你很勇就好,不要緊,我如果打得到你也死,我甘願去關」、等語,使傅珠江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傅金城之自白。
㈡告訴人傅珠江之指訴。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㈣監視器翻譯譯文3份。
㈤傅珠江之診斷證明書2份。
㈥監視器光碟片1片。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辯護人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