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慶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2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0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6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毒偵卷第27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