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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簡廷恩張恂嘉鄭苡宣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憲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1、4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法院決定羈押與否時,以公訴意旨現時提出之證據,具有表面可信之程度,即為已足,並非需達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容許傳聞證據之規定自明。即羈押要件之審查,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被告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為法院審理之實體判斷問題,與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聯。至於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而危害社會安全等羈押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

二、被告陳韋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其後,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責非輕,而不甘受罰、逃避刑責是基本人性,被告可預期若本件受判決確定將面臨長期之自由刑,被告很有可能為了避免長期自由刑之執行而逃匿無蹤。再者,被告於110 年間曾因毒品案件經裁定觀察勒戒後未到案接受執行,經依法通緝後始到案執行,而該案中觀察勒戒只是短期失去自由,被告都有逃匿的情形,則本件被告面臨長期自由刑之執行時,為了避免刑之執行,被告逃亡之可能性更高。另被告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施用毒品者實務上常見會因為希望能夠繼續施用毒品而拒絕到案,或者擔心因為施用毒品會被驗尿再度查獲而逃匿,也增加被告之逃亡可能性。此外,被告前於108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該次行為後不久又再次涉嫌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不能排除被告有一再實施販賣毒品之行為,如果釋放被告的話,被告再度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可能不低,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考慮到被告逃亡及反覆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高度可能,以及被告反覆實施販賣毒品罪對社會治安帶來的危害,認為具保並非適合替代羈押之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予以處分羈押3月,並於同年8月8日予以延長羈押一次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被告與辯護人對是否延長羈押表示:被告已坦承犯行,希望具保以替代羈押等語(本院卷第356頁)。本院審酌後認為,被告原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變,且被告坦承犯行之原因眾多,或因事證明確,或為邀減刑之寬典,尚難認被告坦承犯行即謂其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刑期非低,倘經確定,被告將服長期之自由刑,堪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12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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