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義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義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義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4月、18年,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0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2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