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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簡廷恩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鼎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罰執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鼎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鼎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4萬4,000元之範圍。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定刑各罪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之法益、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參以本院經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鼎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3萬5,000元 罰金8,000元 ①罰金2,000元 ②罰金2,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23日 ①113年5月3日 ②113年5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6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21號、第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114年度簡字第149號、第150號  判決日 114年3月11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114年度簡字第149號、第150號  確定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6月3日 114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386號。 ⒉編號1、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6,000元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758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87號。 ⒉編號1、3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6,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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