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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郭世顏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義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義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義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4月、18年,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0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2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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