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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莊秋燕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叄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下旬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止,連續在雲林縣麥寮鄉○○村○○路十七號住處,以數量不詳之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之方式,平均二、三天施用一次,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向雲林縣台西分局橋頭派出所自首,並繳出其所施用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公克)。又甲○○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二號裁定送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裁定付強制戒治。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且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一公克),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在警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發現有嗎啡之陽性反應,亦有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件存卷可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依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二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依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三五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亦有本院上開裁定二件及台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雲所境總字第二○五六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紙及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其行為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有偵查權之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攜帶海洛因向警局告知其施用毒品之犯行,並接受裁判之事實,有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之被告偵訊筆錄及移送書可參,合於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其犯罪之行為係造成其自己健康受損,尚未危及他人,及其犯後坦白承認其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參,其因禁不起毒品之誘惑一時失慮,再次施用毒品,且犯後頗知悔悟,而自首其犯行,決心戒除毒癮,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至扣案之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莊 秋 燕

書 記 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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