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未如同法第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受刑人所犯違反職役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仍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又受刑人再犯之違反職役罪,係在前案緩刑開始前(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算)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復在緩刑期內之同年九月四日確定,依上揭規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經核閱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聲請人上述所請,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