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號),經本院訊問,被告承認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丙○○共同連續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被告丙○○、甲○○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而為,及其以一恐嚇行為恐嚇乙○○及丁○○二人,觸犯數恐嚇罪名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被告及蒞庭檢察官為求刑之表示,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