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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定國廖淑華李明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男 40歲
指定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監視器壹台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監視器壹台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而為以下之販賣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行為:

㈠於民國93年2 月間某日,戊○○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南鎮○○里○○路66號租住處,以新台幣(下同)3 千元之價格,將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丁○○(由丁○○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出面交易)。嗣戊○○與丁○○相識後,又承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 月中旬某日止,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連續在上開租住處,以1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價格,將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丁○○約3 、4 次(最後一次係在93年6 月中旬某日,戊○○委請丁○○與甲○○代尋買主,而將其所竊得之機車銷贓後,以3 千元作為丁○○之報酬,丁○○則要求直接換取海洛因毒品,而未收取上開款項)。

㈡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均為「阿寶」之成年男子、女子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綽號「阿寶」之男子及女子分別提供海洛因毒品,戊○○則負責對外聯絡交易、交付毒品或收取交易毒品所得等事宜,自93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間某日止,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並以1 千元至2 千元不等之販毒價格,由乙○○至戊○○上開租住處向戊○○拿取毒品並交付價款(有時在乙○○請戊○○聯絡「阿寶」後,若「阿寶」在戊○○上開租住處,乙○○會直接與「阿寶」交易),或由戊○○前往乙○○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55 巷10號住處交付毒品予乙○○並收取價款,以此等現金交易方式將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乙○○約3 、40次,最後一次則是於93年7 月間某日,由戊○○叫綽號「阿寶」之男子至戊○○上開租住處後,由乙○○提出監視器1 台與該「阿寶」交易毒品。

㈢戊○○與上開綽號「阿寶」之成年男子另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綽號「阿寶」之男子提供安非他命毒品,戊○○則負責對外聯絡交易等事宜,自93年5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間某日止,在甲○○向戊○○以電話表示要購買安非他命後,戊○○隨即聯絡「阿寶」攜帶安非他命前來,由甲○○在戊○○上開租住處以每次1 千元之價格與「阿寶」交易安非他命毒品,以此交易方式將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販賣予甲○○約10幾次(其間另有1 次於93 年6月中旬某日,戊○○委請丁○○與甲○○代尋買主,而將其所竊得之機車銷贓後,以3 千元作為甲○○之報酬,甲○○則要求直接換取安非他命毒品,而未收取上開款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被告戊○○固坦承其確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租住雲林縣斗南鎮○○路66號至93年7 、8 月間止,以及確有綽號「阿寶」之男子其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販賣海洛因給乙○○、丁○○,也沒有販賣安非他命給甲○○,乙○○、甲○○也沒有在我家和「阿寶」進行毒品交易。丁○○因為偷機車的事情,我分的錢他覺得不夠;乙○○是因為製作筆錄時,他用「陳明展」的名字,我去警局作證說他是用假名;而甲○○則曾經偷過我的機車,所以他們才陷害我的;我並不認識綽號「阿寶」的女生云云。指定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乙○○部分:由乙○○之警、偵訊筆錄與交互詰問之證詞相互參照可知,乙○○的警、偵訊筆錄記載說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跟事實不符,因為乙○○在交互詰問的過程當中都說不是跟被告買的,而是跟所謂的「阿寶」買的,且乙○○亦無以每包1 千元或是2 千元的代價向所謂的「阿寶」購買3 、40次的海洛因的經濟能力;㈡丁○○部分:由丁○○之偵查筆錄與丁○○、甲○○交互詰問證詞相互參照可知,丁○○對於到被告住處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次數、金額,前後供述不一,且丁○○對於賣機車當天,到底是甲○○先到或者是後到,當天是否曾經向被告收取3 千元的證詞跟甲○○的證詞亦互核不一,又據甲○○所言,丁○○在93年4 至6 月間有住在被告的住處,丁○○何需以電話跟被告聯絡購買毒品。再者,根據甲○○證稱丁○○在賣機車當天有跟被告一起施打毒品,而依丁○○的證言,他還有另外購買海洛因的管道,此外丁○○也曾經供稱他的毒品來源是「阿中」,也有供稱說「不知道」的,也有供稱「戊○○」,到底何者為真?㈢甲○○部分:由甲○○之偵查筆錄與其交互詰問之證詞相互參照可知,甲○○在偵查筆錄記載說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跟事實不符合,因為他在交互詰問時是證稱跟「阿寶」買的,而不是向被告買的,且甲○○對於至被告住處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的時間、次數,前後證述也不同。㈣情況證據:⑴93年9 月16日被告因竊盜案至地檢署應訊,經檢察官告知被告涉嫌販毒後,當庭予以逮捕,並交予虎尾分局三組的偵查員楊宗賢帶往被告住處搜索,至翌日上午11點10分,檢察官再度偵訊之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整個搜索過程中沒有發現應行扣押之物;⑵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經法院訊問之後,法院認為被告本身沒有羈押之必要,命以10萬元交保,但被告覓保無著,也就是10萬元並非被告之的經濟能力所能負擔,所以法院就為羈押之裁定,此與販毒者的經濟優渥的狀況相去何止千里;⑶丁○○、甲○○、乙○○在93年9 月16日經雲林地檢署以竊盜案由傳訊到案,該3 人乃因戊○○之供述以致涉犯竊盜犯行,故該3 人有誣陷之動機,且當日除乙○○未到庭應訊之外,丁○○、甲○○並未行隔離訊問。㈤文書證據:⑴鈞院93年度訴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這個判決顯示丁○○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分裝空袋、分裝器、電子秤等分裝工具;⑵鈞院89年訴字第1 號的刑事判決,該案中,丁○○曾指證洪文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但鈞院審理的結果認為單憑丁○○之證言不足以認定洪文筆觸犯販賣毒品罪嫌;⑶根據卷內的資料可以知道,丁○○在認識被告之前就已經有吸用第一、二級毒品;甲○○在認識被告之前就已經有吸用安非他命。乙○○在認識被告之前,也已經有吸用海洛因跟安非他命的習慣,顯見他們3 人應該另有所謂購買毒品的管道。㈥供述證據本身充滿不確定性,單憑供述證據要認定被告觸犯販賣毒品的重罪,應該相當的限縮,必須參酌情況證據、文書證據,以佐證供述證據的資料,才能夠進一步以供述證據來認定被告觸犯所謂的重罪。但是本件經互相比對過的結果,包括證人前後的證言,還有所謂的情況證據跟文書證據,均未達到被告觸犯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重罪的地步。且證人甲○○跟乙○○,雖然有提到有透過被告向「阿寶」購買海洛因或者是安非他命,但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從中獲利的意圖,單憑甲○○或乙○○的證言,要認定被告有幫助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的事實,證據依然不足,故辯護人懇求鈞院能審酌卷內所有的供述證據、文書證據還有情況證據,對被告予以無罪之判決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連續販賣海洛因多次給丁○○之事實,業據證人丁○○分別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向戊○○買過幾次海洛因?)大概最少5 、6 次;(你買的時、地?)都在他家交易,金額每次不一定,有時候1 、2 千,有時候3千、5 千。都是買1 包,但是重量不一樣;(你們如何聯絡?)我沒有手機,都是用公共電話打他的0000000000手機,聯絡要跟他買;(錢如何交?)當面拿現金給他;(你跟他有無過節或金錢糾紛?)沒有;(你之前毒品案件跟法院說毒品是跟誰買的?)沒有說跟戊○○買,之前是跟別人買,綽號叫『阿中』;(戊○○與丁○○對質,戊○○問:我有賣海洛因給你嗎?)有;(戊○○問:你是何時打電話跟我買海洛因?)我們去賣機車那天,我就有跟他買,93年7 月22日羈押之前認識他至少3 個月以上,就有斷斷續續跟他買。賣機車那天甲○○有看到我跟戊○○買毒品;(檢察官問:你賣機車那天有無拿錢跟他買毒品?)我當天本來是要跟他買5 千,結果他說叫我幫他賣機車,得款中間要給我3千 。我就說直接換毒品,回來他就賣我1 包,贓款沒有分給我等語(見93年9 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年度偵字第37 84號卷第6 、7 、13、14頁);(你的海洛因是跟誰買的?)跟戊○○買的;(你說你跟戊○○買,你大概1 次跟他買多少?)1 千至5 千元,看身上有多少錢就買多少;(你總共大概跟他買了幾次?)差不多3 、4 次;(你還記得第一次跟他買是在何時?)我忘記了;(是不是在去年,即93 年?)是;(是在去年的年初、年中,還是年尾?)我不太記得了;(你還記得是在何時賣機車的嗎?)6 月10幾日,我忘記了;(你大概回想一下,在賣機車之前多久,你有跟戊○○買毒品海洛因?)我不太記得了;(在偵卷第13頁戊○○在偵訊中問你,你是在甚麼時候跟他買海洛因,你說在賣機車那一天,你就有跟他買了,93年7 月22日羈押之前認識他至少3 個月以上,就有斷斷續續跟他買。賣機車那一天,甲○○有看到我跟戊○○買毒品。你在偵查中有沒有講這些話?)有;(你這樣講是不是實在?)實在;(所以說在賣機車那一天你確實有跟戊○○買海洛因?)是;(可以告訴我那天你跟他買多少錢?)3 千元;(在何處跟他買的?)在他家,即雲林縣斗南鎮○○路66號;(你怎麼跟他說的?)就是用機車的錢跟他拿毒品;(你所說的「機車的錢」所指為何?)賣機車的錢,是戊○○他要我幫他賣機車,他要給我錢;(當天戊○○有把毒品給你?)有;(他給你毒品是你跟他要求之後,他就把毒品給你嗎?)是;(你剛剛說,你是用賣機車的錢跟他買的,你的意思是不是指你幫他賣機車之後,他就拿毒品給你當酬勞?)不是,是他先給我錢,我再把錢給他;(他給你多少錢?)3 千元;(你跟他買毒品,你給他多少錢?)也是一樣,3 千元;(你剛剛有說,在這次之前也有跟戊○○買過海洛因,大概是在何時?)我是斷斷續續跟戊○○買的,沒有去記時間;(你跟他買的頻率大約為何,也就是多久跟戊○○買1 次?)1 、2 個禮拜;(除了跟戊○○買毒品之外,你還有跟誰買過毒品?)那段時間沒有;(你要跟戊○○買海洛因,你都是如何跟他聯絡的?)打電話給他;(你打他的何種電話,家裡的還是手機?)手機;(你還記得他的手機號碼嗎?)後面好像是7788,前面忘記了;(你是用何種電話打給他的?)公共電話。(有沒有向戊○○買過1 包1 千元的海洛因?)好像有。(有沒有向戊○○買過1 包2 千元的海洛因?)事情已經那麼久了,我不太記得了;(有沒有向戊○○買過1 包3 千元的海洛因?)有;(有沒有向戊○○買過1 包4 千元的海洛因?)有;(有沒有向戊○○買過1 包5 千元的海洛因?)有;(你從何時至何時向戊○○買海洛因?)去年初到去年6 月。(93年1 月到6 月間,你有沒有向其他人購買過海洛因?)沒有;(賣機車當天是你先到戊○○家,還是甲○○先到戊○○家?)好像是甲○○;(戊○○是在賣機車之前,還是在賣機車之後,說要給你錢的?)在賣機車之前;(在賣機車之前,戊○○有沒有說賣機車之後,要給你多少錢?)就3 千元;(是戊○○先給你3 千元,你再提出要跟他買海洛因,還是你先提出要以你可以分得的3 千元來換海洛因?)他拿錢給我,我再跟他說;(提示93年9 月16日證人丁○○之偵訊筆錄,檢察官有問你說,你之前毒品案子跟法院說毒品是跟誰買的,你回答說是跟綽號「阿中」的人買的,你為何會這樣講?)我當時想說不要連累其他的人;(你最後1 次跟戊○○買海洛因是在何時?)我只記得93年6月10幾日;(是不是就是賣機車那一次?)是;(你剛剛說,你一共跟戊○○買了3 、4 次海洛因,大約1 、2 個禮拜買1 次,而你最後1 次是在93年6 月間賣機車那一次,若照你所言推算,你跟戊○○購買海洛因的時間應該是93年4 月間到6 月間是不是,這樣推算有沒有錯誤,還是5 月間到6月間?)大概4 月到6 月。(你為何剛剛說從93年年初開始就跟戊○○買?)那是第1 次的時候;(你所謂年初是指何時?)2 月左右。(你為甚麼剛剛又回答說是在4 月到6 月間跟戊○○買的?)第1 次賣得比較貴,我就跑去跟別人買,後來才跟戊○○接觸;(你剛剛不是說,在93年初到同年6 月間,你只跟戊○○買,沒有跟別人買?)我不太記得了,我記得有向戊○○買,有時候我會叫別人幫我去拿;(你剛剛說跟戊○○買3 、4 次毒品,有沒有包括2 月份的這一次?)沒有;(你在2 月份跟戊○○買有沒有買成?)有;(買多少毒品?)我記得是3 千元;(也就是說,你一共跟戊○○買4 、5 次毒品?)是;(你說你在93年2 月間有跟戊○○買過毒品,交易地點在何處?)在戊○○他家,在他家門面的廣場;(你2 月份跟戊○○買毒品也是用電話跟戊○○聯絡的嗎?)那是透過別人;(透過誰?)我不太記得了;(這個人大概幾歲?)大概30幾歲。(你說透過別人的意思是那一次你沒有直接跟戊○○接觸?)有看到人,我人在車裡,我沒有下車,是由那個人下去交易的;(2 月份買毒品的那一次,當時你認識戊○○了嗎?)沒有;(那你如何知道那個人是戊○○?)後來才知道的;(怎麼說?)帶我去的那個人跟我說的;(帶你去的那個人後來有沒有帶你去戊○○他家?)有;(去戊○○他哪裡的家?)斗南;(你跟那個人去戊○○家,所看到的戊○○是不是就是2 月間跟你交易的那個人?)是;(你在2 月間跟戊○○買毒品,你在車上,你距離戊○○多遠?)差不多10幾公尺;(提示證人丁○○於93年9 月16日之偵訊筆錄,你去戊○○斗南鎮新厝寮買海洛因1 包5 千元,然後甲○○才來,你有沒有講過這句話?)有;(你為甚麼剛剛說是甲○○先到,你才到戊○○他家,跟你所說的不一樣?)事情過了那麼久了,我不太記得了;(依照你在檢察官面前的講法,你說甲○○是後來才來的,在甲○○來之前,你是不是已經跟戊○○買了1 包5 千元的毒品?)沒有,是賣機車回來的時候才跟戊○○買的;(既然如此,你為甚麼在偵訊一開始你就跟檢察官講,你跟戊○○買海洛因1 包5 千而不是跟戊○○買1 包3千元?我不太記得了;(提示證人丁○○於93年9 月16日之偵訊筆錄,你說你當天本來要跟戊○○買5 千元,結果戊○○說叫你幫他賣機車,得款中間,要給你3 千,你就說直接換毒品,他回來就賣你1 包,贓款沒有分給你,你有沒有說過這句話?)那時候有說;(既然如此,你為甚麼剛剛說,戊○○有分3 千元給你,你再拿3 千元買毒品?)我不太記得了;(你所謂不太記得是指你在法院講的不太記得,還是在檢察官那邊講的不太記得了?)我現在不太記得那時候發生的事情;(提示證人丁○○於93年9 月16日之偵訊筆錄,在檢察官那邊講說有買過1 、2 千,有時候3 千、5 千的毒品,跟你剛剛講的又不一樣,怎麼會這樣?)1 、2 千,我是身上有多少就買多少,我不會去記金額;(你去戊○○斗南的家去購買毒品海洛因時,你錢都交給誰?)拿給戊○○他本人;(毒品海洛因是誰交給你呢?)也是戊○○他交給我的等語明確(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由證人丁○○上開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其所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毒品之基本情節(由丁○○以公共電話撥打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並在被告上開租住處與被告交易海洛因毒品)大致相符,指定辯護人固以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與在檢察官面前所述多有不符之處,而質疑證人丁○○所證之真實性。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又證人所作先後不同之證言,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本得參酌其他相關證據為自由之判斷(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72年臺上字第3976號判例意旨可參)。是證人之陳述雖有前後不符之情形,法院仍應本於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較可採信。本件證人丁○○對於其到被告住處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次數、金額,以及丁○○於賣機車當天,到底是甲○○先到或者是後到,當天是否曾經向被告收取3 千元等情,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所證雖有出入,惟購毒次數、時間、金額之多寡,本即非購毒者所會特意關注,加以購毒者至司法機關作證時,往往離購毒時已有一段時日,是購毒者在證述具體購毒細節時,難免記憶不清,而僅能約略陳述,若購毒者迭次到司法機關作證,則因距離購毒時間愈益久遠,因記憶已愈趨模糊,其所陳述之內容與原先所證述之內容產生出入,更是情理之常(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就多項提問所為之應答,即多有不記憶或不確定者),更何況,如上開筆錄所示,本件證人丁○○就其向被告購毒次數、時間、金額等節,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差異並不大,是尚難以證人丁○○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本件證人丁○○既經到院接受交互詰問,就其購毒細節經詳細詰問所陳,核與一般購毒常情並無違逆,且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偵查中證人丁○○證稱向被告購買5 、6 次,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購買4 、5 次,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較有利於被告),本院認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關於購毒次數、時間、金額等節,應較為可採。至於證人丁○○對於最後1 次向被告購毒時(即賣機車當天),到底是甲○○先到或者是後到,當天是否曾經向被告收取3 千元的證詞,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固有不一,惟如前所述,人們對於已發生事物之記憶,若非刻骨銘心,往往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愈益模糊,各人之記憶能力尤其不同,本件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上開情節所證雖有歧異,惟基本情節上(即曾在賣機車當日與甲○○到被告家、賣機車後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並無不同,且證人丁○○於檢察官面前所證以銷贓機車所得之報酬向戊○○直接換取毒品海洛因,而未收取款項之情節,與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所證一致,可見證人丁○○就上開情節於本院所證與其於偵查中所陳不一致之處,應係記憶模糊所致,自應以其於偵查中所證較為可採。

㈡被告自93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間某日止,連續販賣海洛因多次給乙○○之事實,亦據證人乙○○迭於警訊、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所施用之毒品向何人購得?)我施用之毒品全部都是向戊○○購買的;(如何購買?如何聯絡?)以電話聯絡購買,由他約地點或我約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毒品);(你是向何時戊○○購買毒品?共購買幾次?)於93年2 月間開始向戊○○購買毒品,不知道有幾次了;(你每次向戊○○購買多少毒品?每次多少新台幣?)每次購買1 小包(約1 公克),每次大約是1 、2千元;(你與戊○○是何關係?有無恩怨?)我與戊○○認識1 年多,是朋友關係,沒有恩怨等語(見93年9 月19日警訊筆錄,93年度偵字第3784號卷第22、23頁);(毒品海洛因如何來?)向戊○○買的;(向他買幾次?)很多次,記不清楚;(很多次是幾次?)大概3 、40次有;(如何交易?)打他的0000000000號手機電話,他拿海洛因過來我住處或我去他租屋處拿;(每次交易金額?)1 千至2 千左右;(今天的警訊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3年9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年度偵字第3784號卷第26至28頁);(是否認識被告?)認識;(如何認識被告?)朋友介紹;(何時開始認識被告?)93年農曆過完年後;(你的朋友為何會介紹被告與你認識?)一起吸毒;(你的意思是說你和你的朋友和戊○○一起吸毒?)是的;(你們施用何種毒品?)海洛因;(那段時間你說有施用海洛因,來源?)我拿錢給戊○○,請戊○○幫我向朋友拿;(為何要請戊○○幫你買毒品?)因為上手我不認識;(你為何知道會有上手?)有人帶我去,告訴我;(帶你去的人告訴你什麼?)原本我購買毒品的人不見了,後來我同學告訴我他認識被告,我同學就介紹我跟被告認識,後來我就請被告幫我拿;(你如果要向戊○○拿毒品的時候如何跟被告聯絡?)打電話給他;(打他什麼電話?)手機;(是否還記得手機號碼?)忘記了;(你是用什麼電話打給被告?)公用電話,或家裡電話;(你在電話裡面如何跟被告說?)我問他可否聯絡到他的朋友,請他幫我們跟他的朋友聯絡;(你是否會直接找被告的朋友拿?)有時候在被告家裡遇到的話,就直接跟被告的朋友拿;(你是否知道被告朋友名字?)叫「阿寶」;(多久跟被告拿一次毒品?)1 、2 天去1 次;(從何時開始跟被告拿毒品?)我不是直接跟被告買,我的意思是透過他買;(對,我的意思是從何時開始透過被告買毒品?)93年年中;(大概是幾月?)4 、5 、6 、7 月;(最後1 次跟被告拿毒品是何時?)6 、7 月份左右;(1 次跟被告拿多少?)1 、2 千元。(你前前後後大概跟他買過幾次?)不記得;(提示乙○○93年9 月19日檢察官面前筆錄,你在檢察官稱,你最後一次是在93年7 月份左右,在戊○○斗南鎮租屋處施打海洛因,是否如此?)是的。我在7 月份的時候跟戊○○因為一件竊盜案件被抓,出來的時候我去被告家,在他家施用的;(你這一次施用的毒品是否也是請他幫你買的?)那次是被告叫他朋友到他家,我用監視器和他的朋友換的;(在這之後是否還有請被告幫你拿?)沒有,有一段時間我沒有去找他,聽朋友說被告已經搬走;(你說你是透過被告,請被告向他的朋友買,你有無直接向被告戊○○買過?)被告的朋友會先拿毒品給被告,我在去向被告拿;(你跟被告拿毒品的時候,他朋友是否有在場?)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你是否知道被告跟他的朋友拿毒品的價錢?)他的朋友如果在場的話,我就直接拿錢給被告的朋友。如果他朋友不在那裡的話,我會先和被告聯絡,之後我在去被告家拿錢給被告,被告再拿毒品給我;(你說如果被告朋友不在他家的話,你會拿錢給被告,你有無看到被告拿你交給他的錢,交給他的朋友?)他的朋友會去他家收錢;(你有看過?)有;(如何收法?)就是拿給他;(我的意思是說,是每買一次就收一次?)就是如果被告與他的朋友時間無法配合的時候,他的朋友毒品會先寄在被告那邊,之後再來收錢;(你跟被告拿毒品,被告是否一定要透過他的朋友拿?)對;(你如何確定你打給被告要拿毒品的時候,他就一定會聯絡他朋友?)因為有時候我去被告家,就看到被告打電話聯絡他朋友過來;(可是你剛有說有時候到被告家,沒有看到被告他朋友?)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可否形容『阿寶』樣式?)被告他朋友有兩個,1 男1 女兩個都叫「阿寶」;(被告到底是找誰拿毒品?)有時候看到男的,有時候看到女的;(你意思是說有時候看到被告跟男的拿毒品,有時候看到被告跟女的拿毒品?)對;(可否分別形容2 人樣子、長相特徵?)男的不會很高,瘦瘦的,年紀大約20幾歲。女的,差不多一樣,不是很高,瘦瘦的,年紀20多歲、30歲左右;(提示93年9 月19日偵訊筆錄,你說你是「打0000000000號手機電話,他拿海洛因過來我住處,或我去他租屋處拿」,你有無說過這句話?)有;(0000000000號手機電話是否就是你剛所說你打電話聯絡被告的手機電話?)對;(被告有曾經拿毒品到你家過?)有;(是否你叫他拿給你?還是他主動拿過來?)就是我打電話給他,叫他幫我向他朋友拿,然後叫他拿到我家;(是否每次聯絡他拿毒品都有請他打電話給他朋友?)就是我打電話給他,請他聯絡他朋友買毒品,在叫他拿毒品給我,我再拿錢給他;(你跟被告有無仇怨?)沒有;(你多久施用1 次海洛因?)1 天2次;(1 千元的海洛因可以施用幾次?)2 、3 次。(2 千元的海洛因可以施用幾次?)5 、6 次,每個人的施用量不一樣;(你透過戊○○跟戊○○朋友買海洛因一共有3 、40次之多?)有;(你所講男「阿寶」髮型?)有點長,但不是太長;(你說你有時候會在戊○○家碰到「阿寶」,不管是男、女「阿寶」,你會將錢直接交給「阿寶」,是否如此?)後面幾次是這樣沒錯,但是前面幾次我跟「阿寶」不熟,所以沒有如此;(你的意思是說,前面幾次即使「阿寶」在場,你也沒有直接把錢交給「阿寶」?)是;(那你把錢交給誰?)戊○○,戊○○再當場轉交給「阿寶」;(你在戊○○家碰到「阿寶」的時候,毒品都是誰拿給你的?)大部分是戊○○交給我;(為何會是戊○○?)因為我跟他朋友不熟,他跟他朋友有熟;(為何不直接與他朋友當面交錢交貨?)我們都是這樣交易的;(你之前去被告家拿毒品的時候,你見過男「阿寶」及女「阿寶」一共有幾次?)10幾次;(你在警訊時說我們93年2 月間開始向戊○○購買毒品,時間是否確定?)應該是那個時間沒錯;(為何你剛說4、5 、6 、7 月開始透過戊○○向他朋友買海洛因?)我只記得是過完年後才認識戊○○的;(是否一認識後就到他家透過戊○○跟他朋友買毒品?)是;(到底是2 月,還是4、5 、6 、7 月?)應該是2 月等語甚詳(見94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由證人乙○○上開於警訊、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其所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毒品之情節前後所述大致相符,至指定辯護人固以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毒品係向「阿寶」所購買,與其於警、偵訊時所證係向被告所購買者不同,而質疑證人乙○○所證之真實性。惟就此,證人乙○○則證稱:(你在檢察官面前講說你毒品是向戊○○買的,為何都沒有提到「阿寶」?)有啊,之前的警訊筆錄就有了;(你在這邊講說你是透過被告向「阿寶」買的,跟你在檢察官那邊講說你是向戊○○買的,意思是不同的你是否瞭解?)這意思是一樣的;(可是照你現在講,你是向「阿寶」買的,而不是向戊○○買的?)對;(為何你在檢察官那邊會講說你是向戊○○買的?)因為檢察官沒有問很清楚我們是如何聯絡的;(你為何在檢察官那邊不是說是向「阿寶」買的,而不是向戊○○買的?)因為意思是一樣的;(提示93年9 月19日的警訊筆錄,為何你在該次警訊筆錄,你也是跟警察講說你是跟戊○○買的?)這個筆錄是在我家做的,是警察第2 次問我的,警察說「阿寶」這個人沒有資料可以查,就直接這樣寫就可以了,就把他跳過去了;(你的意思是說你在這份警訊筆錄中,你有提到「阿寶」這個人?)有;(你是如何說的?)就是像我現在跟你說的,結果警察說「阿寶」這個人沒有資料;(你是否能夠區別你跟戊○○買海洛因,及你透過戊○○跟他的朋友買海洛因這2 句話的區別?)本來不知道,現在知道了等語(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警訊錄音帶時,並未發現證人乙○○於警訊時曾指證其係向「阿寶」購買毒品等語,見94年5 月16日審判筆錄),可見證人乙○○主觀上認為其因係透過戊○○向「阿寶」購買毒品,而認為證述「向戊○○購買毒品」與證稱「向『阿寶』購買毒品」兩者意義相同,固然兩者於語意上顯然不同,惟證人乙○○既因與「阿寶」並不熟識,欲購買毒品時往往需透過被告才能購得,而鮮少與「阿寶」當面交易,因此證人乙○○「簡化式」的指證被告販毒,情理上尚能理解,更何況,被告亦迭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確有「阿寶」其人等語,而證人丁○○也證稱確有女「阿寶」之人等語(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28頁),交易毒品模式與乙○○類似之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係透過戊○○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詳如後述),顯然證人乙○○於本院上開所證尚非子虛,是指定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㈢被告連續販賣安非他命多次給甲○○之事實,業據證人甲○○分別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有沒有跟戊○○買過毒品?)有,安非他命;(時、地、價格、數量?)從賣機車之前半年,約93年年初開始到賣機車完,差不多8月的時候為止。都是去他斗南鎮租房子處跟他買,直接到那邊找他跟他買,每次都買1 千,都是賣我1 包,1 個月大概10次等語(見93年9 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年度偵字第3784號卷第14頁);(你跟戊○○何關係?)朋友;(如何認識?)朋友介紹;(可否講清楚在何情況下認識?)就是朋友「阿南」載我到被告家;(你的朋友「阿南」為何會帶你去被告家?)就是那時候我有吸食安非他命,所以載我去他家;(你說你和「阿南」去被告家是何時?)93年6 月間;(戊○○家在何處?)斗南新厝寮;(你剛有說到「阿南」帶你去被告家有吸食安非他命,可否說清楚?)我們去被告他家,戊○○的朋友會在被告家,我們就跟戊○○的朋友買安非他命;(你們買安非他命的時候,戊○○有無在場?)有;(你們總共跟戊○○的朋友買了幾次?)不曉得,很多次;(最後一次何時買?)忘記了;(大概在何時?)在93年9 月左右,我也忘記了;(戊○○的朋友叫何名?)「阿寶」;(可否形容他的長相特徵?)大概165 公分,瘦瘦的,頭髮短短的,是男生;(你如何知道「阿寶」是戊○○的朋友?)因為我們剛過去的戊○○家的時候,戊○○會聯絡「阿寶」過去;(你跟「阿南」去戊○○家,戊○○為何要聯絡「阿寶」?)因為我們要去買毒品;(戊○○他本身有無賣安非他命給你們?)沒有,都是叫「阿寶」拿給我們的;(真是有「阿寶」這個人?)有;(為何你在檢察官面前說,你是跟戊○○買安非他命?)沒有吧,我是在戊○○家中買毒品。就是去找他;(你們為何不直接向戊○○買?)因為他還要聯絡「阿寶」;(你是何時開始在戊○○他家中跟「阿寶」買毒品?)大概是在93年5 、6 月間,因為我跟戊○○也是在那個時候認識的;(你1 次都買多少錢?)1 千元;(買幾包?)1 包;(是否跟「阿寶」買?)對,是「阿寶」拿給我的;(錢是拿給誰?)「阿寶」;(那段時間你大概1 個月到戊○○家跟「阿寶」買幾次?)1 個月大概2 、3 次;(大概多久去戊○○家1 次?)2 個禮拜。(提示93年9 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關於甲○○部分筆錄第11頁,檢察官問你購買安非他命的時、地,你說你每次都買1 千,1 個月大概10次,為何你剛說1 個月大概買2 、3 次?)我大概在5 、6 月間跟戊○○認識,我到他家買安非他命,總共加起來大概10次,應該沒有1 個月10次那麼多;(你剛說你在檢察官問你時,1 個月大概買10次,你說沒有那麼多,現在請你說明你到底1 個月在戊○○家跟「阿寶」買幾次?)從5 、6 月認識戊○○開始,到我進去勒戒,大概買了10幾次;(你向「阿寶」買安非他命的時候,戊○○有無經手過?)沒有,都是「阿寶」直接拿給我的,只是有時候要找「阿寶」的時候,我們會到戊○○他家,如果「阿寶」沒有在戊○○他家,戊○○會聯絡「阿寶」;(錢是否「阿寶」收的,還是戊○○收的?)「阿寶」;(戊○○有無收過你們買安非他命的錢?)沒有,錢都是拿給「阿寶」,「阿寶」拿毒品給我們;(你有無想過你要在別的地方跟「阿寶」買毒品?)沒有;(所以你的意思說你每次要買毒品的時候,都要去戊○○他家?)對,如果「阿寶」不在戊○○家,戊○○會聯絡「阿寶」;(93年間你多久吸食1 次安非他命?)2 、3 天吸食1 次;(1 千元的安非他命可以供你吸食幾次?)5 、6 次。(你每個月需要購買幾次1 千元的安非他命?)2 、3 次。(再跟你確定,是否每個月購買2 次安非他命,就夠你1 個月的吸食?)差不多2 、3 次;(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你跟戊○○1 個月買大概10次,其他的安非他命到何處?是否有轉售,或提供給其他人吸食?)我當時的意思是說我認識戊○○之後,陸陸續續找戊○○拿了10次;(剛剛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是說了10幾次,現在又說10次,到底是幾次?)就是10幾次;(你剛回答辯護人問題時提到「我當時的意思是說我認識戊○○之後,陸陸續續找戊○○拿了10次」這句話是何意思?)就是我們要拿要經過戊○○;(什麼叫做要經過戊○○?)就是戊○○聯絡「阿寶」;(你們叫戊○○聯絡「阿寶」的時候,戊○○知道你們是要跟「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知道;(你說你去戊○○家時,如果「阿寶」不在戊○○家的話,戊○○會聯絡「阿寶」到戊○○家中跟你交易毒品,你有無聽到戊○○在電話中怎麼跟「阿寶」交談?)有,我印象是戊○○有在電話中說,你現在過來,這邊有人要;(後來過來的人是誰?)「阿寶」;(「阿寶」來時是否都有拿安非他命過來?)有;(你何時勒戒?)忘記了;(是否為93年9 月3 日?提示93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卷附執行指揮書)應該是吧,我也忘記;(你去戊○○家購買安非他命之前,有無事先打電話過去?)有時候有,有時候直接過去;(你如果打電話過去你都跟戊○○怎麼說?)我跟戊○○說,我等一下過去拿東西;(拿什麼東西?)安非他命;(戊○○都會怎麼回答你?)他說好;(你從認識戊○○開始是否就到他家買安非他命?)對;(你是因為要購買安非他命才去認識戊○○?)對等語(見94年1 月13日審判筆錄);(上次提到你來作證說是透過戊○○去向「阿寶」買毒品,你有提到最後1次買安非他命的時間大概是在93年9 月左右,是否如此?)時間上的問題,我不太敢肯定;(你在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這段時間,你去戊○○家,戊○○的家是不是都是同一個地點?)是,都是雲林縣斗南鎮新厝寮那邊;(戊○○說他住在雲林縣斗南鎮○○路66號是住到7 、8 月間,依照你的說法,你最後一次買是在93年9 月間,你又說你購買毒品的地點都是同一個地點,你怎麼解釋?)時間的事,我不敢很確定;(你知不知道後來戊○○他家搬到斗南鎮的另外一個地點?)我知道;(你有沒有到戊○○後來搬到斗南鎮另外一個地點買毒品?)沒有;(在93年6 月時,有一次戊○○有請你幫他去賣機車,有沒有這一件事?)有;(可不可以大概敘述一下當天整個賣機車的過程?)戊○○他打電話叫我跟丁○○過去,我們到戊○○家時,他說他有1 台重型機車要賣,問我們要不要買還是有沒有朋友要買重型機車,我就打電話給莿桐的朋友,他說有意思要買,我和丁○○就騎機車過去,然後騎過去我的朋友鍾坤良那邊,他就說要買,用2萬5千元跟我們買那台機車;(買完之後呢)買完之後,我們就把錢拿到戊○○他家;(回到戊○○家之後,你有沒有跟戊○○拿賣機車的錢?)沒有;(那丁○○有沒有跟戊○○拿賣機車的錢?)應該是沒有拿,我們當時都跟戊○○拿毒品;(你的意思是說,你們幫戊○○賣機車可以跟戊○○拿毒品當做酬勞?)是,我沒有跟戊○○拿現金,我是直接跟戊○○拿安非他命;(賣機車當天,你是何時離開戊○○他家的?)賣完跟他拿安非他命拿完後我就離開了;(在賣機車前,你跟戊○○跟丁○○有沒有協議說怎麼樣去朋分賣機車的錢?)那時候我跟戊○○說我要拿5 千元,然後戊○○說可以3 千而已;(你何時向戊○○提到要把你所分得的錢換安非他命?)賣機車回去之後;(當天有沒有從戊○○手中拿到安非他命?)有,賣機車完戊○○就拿給我了;(賣機車當天戊○○有沒有跟「阿寶」聯絡?)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把錢交給戊○○,我跟戊○○說,我不要錢,我要安非他命,然後我在那邊坐一下,我就走了;(賣機車當天戊○○交給你的安非他命,你有沒有看到他是從何處拿出來的?)有,戊○○他從房間拿出來;(你剛剛說賣機車之前,戊○○有答應要給你3 千元?)對;(那時候,你有沒有跟戊○○講說你不要錢,你要毒品?)賣機車之前沒有;(你說賣機車回來之後,你才跟戊○○講你要換安非他命?)對,我就跟戊○○講,你不用拿錢給我,你拿安非他命給我就好;(你知不知道戊○○他的安非他命的來源?)我不知道,當時戊○○是從房間拿出來;(你在賣機車當天,你去戊○○他家,是你主動去的還是戊○○找你的?)是戊○○找我的;(你在當天電話聯絡中,有沒有跟戊○○提到你要買毒品?)沒有;(所以在賣機車回來你跟戊○○提到你要換毒品之前,戊○○都不知道你當天想要買毒品?)不知道;(在賣機車那天之後,你是否還是透過戊○○跟「阿寶」買毒品?)是;(買了幾次?)買幾次我不敢確定,但是賣機車完之後,我還是有找戊○○買毒品等語綦詳(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證人甲○○上開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就關於其究係「向戊○○購買毒品」或係「向『阿寶』購買毒品」以及購買安非他命之期間、次數等情之陳述容有差異,惟關於甲○○究係「向戊○○購買毒品」或係「向『阿寶』購買毒品」部分,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為何你在檢察官問你時,你都沒有提到「阿寶」這個人?)因為我們到戊○○他家,如果沒有遇到「阿寶」,我們會請戊○○聯絡「阿寶」;(提示甲○○93年9 月16日檢察官面前筆錄,你在檢察官那邊說「從賣機車之前半年,約93年年初開始到賣機車完,差不多8 月時為止,都是去他斗南鎮租房子處跟他買,直接到那邊找他跟他買,每次都買1 千,都是賣我1 包,壹個月大概10次」你是否在檢察官面前講過這句話?)有;(筆錄有無記錯?)沒有;(既然沒有,你為何在檢察官面前遣詞用字都是很明確的向檢察官證稱,是你向戊○○購買安非他命,與你今日所述在戊○○住家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的語意明顯不同?)因為那時候我要安非他命,找戊○○就有了,所以我才這樣回答;(你是否能區別你到戊○○家跟「阿寶」買安非他命,與你直接到戊○○家買安非他命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應該聽的懂;(為何你不在檢察官那邊講清楚到戊○○家跟「阿寶」買安非他命?)因為我那時候要拿安非他命找戊○○就有了;(你是否在檢察官那邊講不實在的話?)沒有,我那時候只是沒有提到「阿寶」這個人而已等語(見94年1 月13日審判筆錄)。可見,證人甲○○同樣地也因為主觀上認為其因只要透過戊○○即可購得毒品,而認為不需刻意提到係「透過戊○○向『阿寶』購買毒品」。固然,「向戊○○購買毒品」與「向『阿寶』購買毒品」兩者於語意上顯然不同,惟證人甲○○既因與「阿寶」並不熟識,欲購買毒品時往往需藉由被告的聯絡才能購得,因此證人甲○○「簡化式」的指證被告販毒,在情理上,如同前述之證人乙○○般,亦尚能理解,更何況,如前㈡所述,事實上確有「阿寶」其人,顯然證人甲○○於本院上開所證尚非虛撰,是證人甲○○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之基本情節(由甲○○到被告上開租住處交易安非他命毒品,每次都買1 千元1 包)大致相符。至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關於購買安非他命之期間、次數等情,或有出入,惟如前所述,購毒次數、時間,甚或金額之多寡,本即非購毒者所會特意關注,加以購毒者至司法機關作證時,往往離購毒時已有一段時日,是購毒者在證述具體購毒細節時,難免記憶不清,而僅能約略陳述。本件證人甲○○既經到院接受交互詰問,其購毒細節經詳細詰問結果,依其所陳施用安非他命頻率(2 、3 天施用1 次)及施用量(1 千元的安非他命可以施用5 、6 次),則其所證述1 個月約需購買2、3 次1 千元之安非他命之情,應屬實在;而證人甲○○又證稱係自93年5 、6 月間起藉由被告之聯繫而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等語,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其自93年5 、6 月間起前後共向被告(實係向與被告有販賣安非他命犯意聯絡之「阿寶」購買)購買安非他命10幾次等語,應較其於偵查中所證述自93年年初起1 個月約購買10次安非他命等語(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其自93年5 、6 月間起至「9 月間」止,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與其在偵查中所證其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之期間至「八月間」止等語,稍有出入,惟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時間上其並無法確定,但能確定的是其前後購買毒品之處所皆係在被告上開租住處等語,而被告又供承其租住雲林縣斗南鎮○○路66號至93年7 、8 月間止等語,可見證人甲○○在偵查中所證其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之期間至「八月間」止,應較為正確),更接近實情,而較為可採。是指定辯護人前開辯稱:甲○○在偵查筆錄記載說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跟事實不符合,因為他在交互詰問時是證稱跟「阿寶」買的,而不是向被告買的,且甲○○對於至被告住處向「阿寶」購買安非他命的時間、次數,前後證述也不同等語,而認證人甲○○所指證之情節不具有真實性,亦委無足採。

㈣至被告及指定辯護人所舉其餘理由及「情況證據」、「文書證據」,亦均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分敘如下:

⒈被告辯稱:機車是我和丁○○去偷的,丁○○因為偷機車的事情,我分的錢他覺得不夠;乙○○是因為製作筆錄時,他用「陳明展」的名字,我去警局作證說他是用假名;而甲○○則曾經偷過我的機車,所以他們才陷害我的等語;指定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該3 人乃因戊○○之供述以致涉犯竊盜犯行,故該3 人有誣陷之動機,且93年9 月16日偵訊時除乙○○未到庭應訊之外,丁○○、甲○○並未行隔離訊問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訊時供稱:我只認識丁○○,甲○○我不認識,可能因為本件機車竊盜案,我向警方說機車好像是丁○○所竊,丁○○可能懷恨而誣指我;也可能因為本件機車竊盜案,甲○○懷疑是我出賣他,可能因此懷恨而誣指我等語(見93年9 月16日警訊筆錄),於檢察官面前又陳稱:甲○○之前有偷牽我的車,是在賣這台機車之前的事。偷牽中古的BMW ,我有牽回來,我沒有報案,我跟甲○○沒有其他過節,只有因為偷我車的事情有點不愉快;我和丁○○沒有過節等語(見93年9 月17 日 檢察官訊問筆錄);於檢察官聲請羈押而為本院訊問時則供稱:我與丁○○只認識3 個月,甲○○我不認識;(你對於丁○○、甲○○指證你販賣毒品給他們,有何意見?)他們因為偷機車,我到庭指認他們,我之所以知道他們偷車,是丁○○親口告訴我的;(丁○○如何告訴你?)他說和一個朋友一起偷的;(你和甲○○有何恩怨?)只有偷我的車而已,但是我沒有去報警,我只跟他說車子裡面的文件要還我,但是他都沒有還我;(只有這樣會結仇?)另外還有這一次我指證他和丁○○偷機車;(你剛剛說你只聽到丁○○告訴你他和一個朋友去偷機車,丁○○並沒有說那個朋友是誰,為何你要指證甲○○偷車?)派出所有做筆錄,做筆錄時叫我去,我去指認,有指認出來;(你又沒有看到有人偷牽車,你如何指認甲○○?)是乙○○說甲○○偷牽的,我是說是丁○○偷牽的;(既然你只指證丁○○偷車,沒有指證甲○○偷車,為何你會和甲○○結仇?)因為他偷我的車;(他偷你的車,你沒有報案,他應該感謝你才對,為何要指證你販毒?)這次他因為竊盜被抓去關,他想是因為我指證的,因為在法庭時,他有說是我指證他的等語(見93年9 月17日本院

供陳:都是機車竊盜案的原因,他們3 人(按:指丁○○、甲○○及乙○○)故意陷害我的,因為我向車主綽號「大胖」告知他的車子被丁○○偷竊,後來又牽扯出乙○○、甲○○,所以他們3 人對我不滿,而故意要陷害我等語(見93年9 月29日本院法官訊問筆錄),是被告所指丁○○、甲○○及乙○○等3 人有誣陷動機之情,前後供述已見不一,並有矛盾之處,且證人甲○○、乙○○若有意誣陷,則其於本院審理時接受詰問時,大可延續之前渠等於

向「阿寶」購毒。又本件事關販毒重罪,檢察官在無其他物證佐證之下,僅憑他人供述而認定被告涉犯販賣毒品罪嫌,於偵查技巧上自應更為審慎、細膩,於多人指證某特定犯罪嫌疑事實時,以隔離訊問為之,應更可確保真實之發現。依卷附93年9 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所示,檢察官於調查機車竊盜案伊始,於調查多位共同被告時,固以隔離訊問為之,惟在嗣後調查丁○○、甲○○依被告戊○○指示前往銷贓當日,丁○○是否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毒品之犯罪嫌疑事實時,並未隔離訊問甲○○、丁○○,增加兩人相互附和彼此說詞之風險,確有未當,惟本件既如前所述,證人丁○○、甲○○並無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且指證歷歷,自難遽此而認證人丁○○、甲○○有何相互附和之情。是被告及指定辯護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⒉指定辯護人又辯稱:據甲○○所言,丁○○在93年4 至6月間有住在被告戊○○的住處,如此,丁○○何需以電話跟被告聯絡購買毒品。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還有沒有看過丁○○曾經跟戊○○買毒品過?)據我所知,丁○○有一段時間都住在戊○○他家;(你說有一段時間是指何期間?)在我們賣機車之前1 、2 個月,丁○○都住在戊○○他家;(你剛剛提到丁○○在5 、6 月間住在戊○○家,你有何根據?)可以到戊○○家附近問他們的鄰居,相信他們那邊的鄰居可以證明;(你知不知道丁○○為何會住在戊○○他家)不知道等語(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依證人甲○○上開所證,其不僅不知悉丁○○住在被告家中之原因,且亦無何事實根據認定丁○○確實居住在被告家中,對於丁○○究竟住在被告家中多久,更無法確定,是尚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指定辯護人另辯稱:根據甲○○證稱丁○○在賣機車當天有跟被告一起施打毒品,而依丁○○的證言,他還有另外購買海洛因的管道,此外丁○○也曾經供稱他的毒品來源是「阿中」,也有供稱說「不知道」的,也有供稱「戊○○」,到底何者為真?又根據卷內的資料可以知道,丁○○在認識被告之前就已經有吸用第一、二級毒品;甲○○在認識被告之前就已經有吸用安非他命。乙○○在認識被告之前,也已經有吸用海洛因跟安非他命的習慣,顯見他們3 人應該另有所謂購買毒品的管道等語。惟按,購毒者往往有多種管道取得毒品,遭查緝後,為避免日後供毒來源斷絕,亦往往不願據實供出毒品來源,是縱然證人丁○○、乙○○、甲○○另有管道取得毒品,或前此並未供出被告係其毒品來源之一,亦不能直接導出被告並未販毒予渠等3 人之結論,是指定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⒋指定辯護人又舉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認為該判決顯示丁○○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分裝空袋、分裝器、電子秤等分裝工具;以及本院89年訴字第1 號的刑事判決,認為該案中,丁○○曾指證洪文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但本院審理的結果認為單憑丁○○之證言不足以認定洪文筆觸犯販賣毒品罪嫌等語,而質疑丁○○證詞之可憑信性。惟依前開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 號刑事判決所示,丁○○否認上開分裝工具係其所有,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陳證(見94年4 月21日審判筆錄第20頁),是上開分裝工具是否確實為丁○○所有,已非無疑;且縱使為丁○○所有而認為丁○○涉有販毒嫌疑,亦與其是否向被告購毒無涉;至本院89年訴字第1 號案件中,依該判決書所示,該案被告洪文筆之所以諭知無罪,並非認為該案證人丁○○指證不足採信,而是認為不能僅以證人丁○○一人之指證,即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是尚難據此即否定證人丁○○於本案中所證之可憑信性。

⒌指定辯護人又辯稱:乙○○並無以每包1 千元或是2 千元的代價向所謂的「阿寶」購買3 、40次的海洛因的經濟能力等語。惟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間你在從事何工作?)沒有;(93年間你說你無業,你購買毒品金錢來源?)跟家人拿;(跟哪一位家人?)我爸爸、哥哥;(1 個月向爸爸、哥哥分別拿多少錢?)向爸爸拿1 萬多元,跟哥哥拿4 、5 千元;(剛剛檢察官問你時,你說你平均1 、2 天到戊○○家購買海洛因1 次,你向你爸爸、哥哥拿的錢,夠你1 個月買海洛因?)有時候會向朋友借;(向哪一位朋友借?)黃亮凱;(你有能力還錢?)有錢的時候就還;(你入不敷出,你朋友會借你錢?)有的就不會等語(見94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第18頁至第21頁),是證人乙○○業已詳述其金錢來源,指定辯護人辯稱乙○○並無購買海洛因之經濟能力等語,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調查,自非可採。

⒍再者,指定辯護人辯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經法院訊問之後,法院認為被告本身沒有羈押之必要,命以10萬元交保,但被告覓保無著,也就是10萬元並非被告之經濟能力所能負擔,所以法院就為羈押之裁定,此與販毒者的經濟優渥的狀況相去何止千里等語。惟按經濟能力的良窳與是否販毒係屬二事,其間並無必然關係,販毒者可能因販毒而經濟優渥,惟因大量開支致經濟窘困者,亦非鮮見,經濟能力不佳者,更可能因此觸動販賣毒品之動機,是指定辯護人上開所辯,顯無足採至灼。

⒎指定辯護人另以警方於93年9 月16日帶同被告前往被告住處搜索並無所獲,而辯稱被告實無販毒行為等語。惟認定犯罪事實本不以物證為必要,證人丁○○、甲○○、乙○○3 人之指證既經本院相互勾稽、印證,而得被告販賣毒品之心證,自無何罪證不足之可言,是指定辯護人上開辯護,亦不足採。

㈤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同一。本案被告未承認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惟被告及綽號「阿寶」之人與購買人非屬至親,當無可能甘冒重典而按購入價格轉售而不求利得之理,是被告與綽號「阿寶」之人有營利之意圖,灼然至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明,其所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則係同條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甘冒被查緝之風險,親自接聽購毒者之電話後,隨即聯絡「阿寶」之男子、女子攜帶毒品前來交易,並多次提供自己之租住處給「阿寶」之男子、女子與乙○○、甲○○交易毒品,又多次親向乙○○、甲○○收取購毒之金額,及交付毒品予購毒者,被告所為之行為,已非單純幫助「阿寶」之男子、女子販賣毒品,而係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與綽號「阿寶」之男子、女子,就販賣海洛因毒品予乙○○部分,被告與綽號「阿寶」之男子,就販賣安非他命毒品予甲○○部分,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均不得加重)。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雖未就「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關於93年2 月間某日,戊○○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南鎮○○里○○路66號租住處,以3千元之價格,將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丁○○(由丁○○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出面交易)」(起訴書所記載被告販賣海洛因給丁○○之時間為93年5 月間起至93 年6月間止,證人丁○○於偵查中亦未證述此情,可見此部分不在原先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關於93年7 月間某日,由戊○○叫綽號『阿寶』之男子至戊○○上開租住處後,由乙○○提出監視器1 台與該『阿寶』交易毒品」(起訴書僅記載乙○○以現金交易海洛因毒品,並未提及以監視器交易海洛因毒品,可見此部分亦不在檢察官原先起訴範圍內),以及「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關於93 年6月中旬某日,戊○○委請丁○○與甲○○代尋買主,而將其所竊得之機車銷贓後,以3 千元作為甲○○之報酬,甲○○則要求直接換取安非他命毒品,而未收取上開款項」(起訴書記載甲○○均係以1 千元之價格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可見此部分原先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等部分起訴,惟此與上開已起訴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分別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毒品勒戒等前案記錄(未構成累犯),素行不佳;尤以其四肢健全,竟不思正途謀生,而循非法販毒圖利,犯罪之動機不良;其僅為圖得一己之私利,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竟多次販賣毒品予他人,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足以使購買而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以及入獄前從事室內裝潢工作,學歷僅國中畢業,尚育有兩名幼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褫奪公權終身,以示警惕。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為限。就本件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於93年2 月間某日以3 千元之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海洛因給丁○○,自93年4 月間至6 月間中旬某日,則以每次1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海洛因給丁○○3 至4 次,其中最後1 次為3 千元,其餘2 至3 次,本院考量被告最大利益,就此部分以販賣最低數2 次、販賣金額以最低每次1 千元計算,其販賣所得共計8 千元;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以每次1 千元至2 千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海洛因給乙○○3 、40次,本院考量被告最大利益,以販賣最低數30次、販賣金額以最低每次1 千元計算,其販賣所得為3 萬元;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以每次1 千元之價格,販賣不詳數量之安非他命給甲○○10幾次,本院考量被告最大利益,以販賣最低數10次計算,其販賣所得為1 萬元,再加上於93年6 月中旬某日之交易所得3 千元,合計為1 萬3 千元。總計被告在本案販賣海洛因之所得為3 萬8 千元,販賣安非他命之所得為1 萬3 千元,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至於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所有,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為供販賣海洛因毒品所用之物;而未扣案之監視器1 台,係乙○○換購海洛因而為被告所得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第3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官訊問筆錄);案經起訴移審本院接押訊問時,被告又

檢察官面前所證述,指證係被告販毒給他們,而非證稱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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