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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暨移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

二、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兩次送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二四七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五九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嗣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由同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仍不知悔改,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月上旬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十五時四十二分各回溯四日內某時止,連續在雲林縣台西鄉台十七線某工地或其雲林縣台西鄉○○村○○路一八三號住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多次。依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三時五十三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因係毒品列管人口為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依法採尿送驗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先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經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右開事實,其兩次查獲所採尿液送驗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紙卷內可參,核與其自白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分據同署於以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二四七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五九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嗣被告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亦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卷內可查,其五年內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資堪認定。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各該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論以持有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前述之前科,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兩次,以無繼續施用傾向,曾經兩次不起訴處分,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刑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足見藥癮深重難以自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其施用毒品之行為已深深危害其家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亦即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並未修正,自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適用現行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 定 國

書記官 蘇 靜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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