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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明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國民

           35號

           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並經檢察官擴張事實(即移送併案之94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及當庭擴張起訴事實,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88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2月22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0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1年度投刑簡字第28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2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再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投刑簡字第72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3年7 月9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猶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1 月15日、或16日之某時起,至95年1 月2 日晚上某時止,連續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8 巷18弄12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94年1 月18日、94年8 月5 日14時10分許、95年1 月3 日2 時30分許為警於雲林縣斗六市○○路32號、雲林縣斗六市○○路及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自來水廠前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名稱及理由:

一、被告乙○○坦白承認上揭犯行。

二、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見警卷1 第5 頁、警卷2 第3 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及前案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

三、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叁、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1 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再者,被告有前揭構成犯罪之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6月,並均入監服刑執行完畢2 次,竟再犯本件之罪,顯無悔改之意,而有給予較長期間監禁之必要,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白承認犯罪之態度,以及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以及被告當庭向本院表示本案願受有期徒刑3 年以下之科刑範圍,如日後再犯願受有期徒刑15年監禁處罰(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又被告自94年8 月15日之某時起至95年1 月2 日晚上某時時許止,亦有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核屬裁判上一罪,復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起訴事實(見本院卷第77頁),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肆、適用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孫 秀 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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