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4歲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10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