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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增瑜蔡世芳趙家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4歲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10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增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趙家光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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