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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字第21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毒偵字第2183號),檢察官當庭擴張犯罪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1015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2 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17日某時止,連續在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52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約1 星期施用2 、3 次,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字第218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