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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六簡字第528 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52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於95年12月7 日判決確定。茲因受刑人於95年10月10日即緩刑前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9日以95年度易字第518 號刑事判決判處不得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8 月,並於96年4 月9 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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