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