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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條 ││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3年8月22日 │94年8月間某日至94年10月9日│94年10月7日 │├───┬───┼─────────────┼─────────────┼─────────────┤│偵查機│機 關│臺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3年偵字第17503 號 │94年毒偵字第2173號 │94年偵字第4555號 │├───┼───┼─────────────┼─────────────┼─────────────┤│最後事│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4年易字第294號 │94年六簡字第556號 │96年六簡字第34號 ││ ├───┼─────────────┼─────────────┼─────────────┤│ │日 期│94年6月8日 │94年12月30日 │95年1月24日 │├───┼───┼─────────────┼─────────────┼─────────────┤│確定日│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4年易字第294號 │94年六簡字第556號 │96年六簡字第34號 ││ ├───┼─────────────┼─────────────┼─────────────┤│ │日 期│94年7月7日 │95年1月12日 │95年4月7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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