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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1、 2 、3 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1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8 月5 日起至94年│94年10月11日採尿前96│94年8 月29日起至94│95年7 月中旬起至95││ │9 月6 日止 │小時內之某時 │年9月3日止 │年7 月19日止 │├───┬──────┼──────────┼──────────┼─────────┼─────────┤│偵 │機 關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94 │95 │94 │95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偵 │毒偵 ││ 號├──────┼──────────┼──────────┼─────────┼─────────┤│度 │ 號 │4476 │569 │7337 │1472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4 │95 │94 │95 ││ │案├────┼──────────┼──────────┼─────────┼─────────┤│ 後 │ │字 │訴 │斗簡 │易 │訴 ││ │號├────┼──────────┼──────────┼─────────┼─────────┤│ 事 │ │號 │1788 │237 │1184 │857 ││ ├─┼────┼──────────┼──────────┼─────────┼─────────┤│ 實 │判│年 │94 │95 │94 │96 ││ │決├────┼──────────┼──────────┼─────────┼─────────┤│ 審 │日│月 │11 │5 │11 │1 ││ │期├────┼──────────┼──────────┼─────────┼─────────┤│ │ │日 │2 │29 │2 │3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 │94 │95 │94 │95 ││ 確 │案├────┼──────────┼──────────┼─────────┼─────────┤│ │ │月 │訴 │斗簡 │易 │訴 ││ 定 │號├────┼──────────┼──────────┼─────────┼─────────┤│ │ │日 │1788 │237 │1184 │857 ││ 日 ├─┼────┼──────────┼──────────┼─────────┼─────────┤│ │確│年 │94 │95 │94 │96 ││ 期 │定├────┼──────────┼──────────┼─────────┼─────────┤│ │日│月 │11 │6 │11 │1 ││ │期├────┼──────────┼──────────┼─────────┼─────────┤│ │ │日 │21 │19 │28 │18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附 註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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