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4 、5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5所載,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4 、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