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編號「1 、2 」與「3 、4 」部分,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