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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間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之強制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強制罪 │殺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 │ │權7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刑法第271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8月24日 │83年9月8日 ││ │ │ │├───┬───┼──────────┼──────────┤│偵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 │署 ││ 及├───┼──────────┼──────────┤│查 │ 年 │83 │83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4850 │4850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84 │84 ││ │案├─┼──────────┼──────────┤│ 後 │ │字│重訴 │重訴 ││ │號├─┼──────────┼──────────┤│ 事 │ │號│2 │2 ││ ├─┼─┼──────────┼──────────┤│ 實 │判│年│84 │84 ││ │決├─┼──────────┼──────────┤│ 審 │日│月│3 │3 ││ │期├─┼──────────┼──────────┤│ │ │日│7 │7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84 │84 ││ 確 │案├─┼──────────┼──────────┤│ │ │字│重訴 │重訴 ││ 定 │號├─┼──────────┼──────────┤│ │ │號│2 │2 ││ 日 ├─┼─┼──────────┼──────────┤│ │確│年│84 │84 ││ 期 │定├─┼──────────┼──────────┤│ │日│月│4 │4 ││ │期├─┼──────────┼──────────┤│ │ │日│11 │11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犯減刑條例 │ │不予減刑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4月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14││ │ │年,褫奪公權7年)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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