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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樓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 月5 日起至94年4 月19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年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30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5日起至94年4月19日止 │94年4月20日 │├───┬───┼──────────────┼─────────────┤│偵 │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4 ││ 案├───┼──────────────┼─────────────┤│年 │ 字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989 │1800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 │94 ││ │案├─┼──────────────┼─────────────┤│ 後 │ │字│易 │訴 ││ │號├─┼──────────────┼─────────────┤│ 事 │ │號│300 │410 ││ ├─┼─┼──────────────┼─────────────┤│ 實 │判│年│94 │94 ││ │決├─┼──────────────┼─────────────┤│ 審 │日│月│7 │8 ││ │期├─┼──────────────┼─────────────┤│ │ │日│29 │26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4 │94 ││ 確 │案├─┼──────────────┼─────────────┤│ │ │字│易 │訴 ││ 定 │號├─┼──────────────┼─────────────┤│ │ │號│300 │410 ││ 日 ├─┼─┼──────────────┼─────────────┤│ │確│年│94 │94 ││ 期 │定├─┼──────────────┼─────────────┤│ │日│月│8 │11 ││ │期├─┼──────────────┼─────────────┤│ │ │日│15 │3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刑││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3 月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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